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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不侵权 《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案终审判不侵权(2)

 时间:2019-10-14 16:43:01编辑:李梦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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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判决不侵权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25万元。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众得公司上诉称,作为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共有著作权人,有权单独主张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尽管从法理上讲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分别行使,但不意味着合作作者只能主张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的权利,而不能对其他部分的作品主张权利。此外,从歌曲《牡丹之歌》变成《五环之歌》,可以很明显辨别出《五环之歌》保留了《牡丹之歌》的旋律,而歌曲所表达的内容从之前的对牡丹的赞誉之情变为对五环堵车现象的一种抱怨或者发泄情绪。作为《牡丹之歌》的著作权人,无论是词作者还是曲作者,是完全有权利拒绝他人将自己的歌曲改编成其他内容或风格,或者用于其他用途,因为这种改编属于对歌曲整体内容的改编,涉及的是歌曲的整体表达效果,必须获得歌曲的作者,及词曲作者共同同意才能够予以改编。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万达公司辩称,词作者乔羽授权乔方著作权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众得公司不享有案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诉权。此外,《牡丹之歌》不是合作作品,而是一个结合作品,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词、曲作者分别对其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众得公司无权主张曲或整体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在整体著作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主张《牡丹之歌》的著作权。新丽公司、金狐狸公司均表示,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岳龙刚辩称,其仅为被诉侵权作品的演唱者,并未实施所谓的“改编行为”。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合理使用免担责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仁堂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该案中,已经确认了《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造的合作作品,著作权属于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词、曲作者应共同行使著作权,上诉人不能单独行使著作权。音乐作品《牡丹之歌》的歌词和旋律都可以单独呈现,因此该作品属于可以分割的音乐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有权就歌词部分提起改编权诉讼,但其不享有《牡丹之歌》整体作品的改编权。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改编权的核心是改变了在先作品,创造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时,经过改编后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该案中,《五环之歌》的歌词生动活泼,具有喜剧风格,歌词内容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首歌的歌词立意和内容风格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关联性,《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并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刘仁堂表示。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刘仁堂建议,改编他人作品应当注意合理使用,确认著作权人并积极沟通交流,尊重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UhX鄂东网|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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