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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轮因台风改变航程上百游客维权 回应称等答复

 时间:2015-09-0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我们关注了,游轮因台风改变航程,上百游客望维权,拒绝下船一事。这艘“海洋量子”号游轮隶属于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公司,其总部位于美国迈阿密。游轮原计划8月23号从上海出发前往日本。但受台风影响,游轮公司将日本三地游,变更为韩国两地游。

这次航行结束返港时,中国游客拒绝下船。因航程改变,他们提出退款等维权诉求。中国游客要以“中国旅游法”维权,美国游轮公司要以国际惯例行事,双方各执一词、各说各理。事件处理进展如何?

我国《旅游法》第67条,对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情况有所规定:其中,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旅游者不同意变更行程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8月22号,“海洋量子”号游轮的这趟航行出发前一天,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公司曾发出通知,要改变航程。并给出了相关代替方案,例如,提供一定数额的未来航程抵用券;或给选择不如期出发的宾客退还港务税费等选项。

游客吕女士对相关方案并不满意,她说维权在船上就已开始:

吕女士:出发的头一天,通知我们说由于台风原因,就不能,我就想退,天气原因要接受的,但是他们通知退可以,但是只能每个人按照1000多块钱这样退,我们是1万3一个人,退1000多对我们来说太不可思议了。

不过,在通知中,邮轮公司称,因“不可抗力”因素被迫更改行程对旅客会造成不便,根据国际惯例,游轮公司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完全免责。也就是说,未来航程抵用券等是游轮公司所说的“心意安排”,而不是赔偿。

皇家加勒比国际游轮北亚太和中国区总裁刘淄楠:中国旅游法的规定是这样的,当有不可抗力造成行程变更供应商就是旅行社可以和客人进行协商行程合同的变更,如果不同意的话客人可以取消行程,旅行社需要退回尚未发生的费用,那么在这个合同的解释方面,从邮轮公司的角度来说邮轮的费用他不管行程改变还是不改变这个费用是不可逆转的,他主要费用是员工的费用就是工资,燃油等等。

据了解,通常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签订代理合同,而游客是和旅行社之间签订合同。参加过另一家欧洲邮轮公司航线的章女士,也遇到了因台风而改变航程和减少岸上目的地的情况。她介绍,当时,代理的旅游平台有改变航程的相关约定条款。但并未提供每个项目的价格明细:

章女士:当时反正大家意见也挺大的,船上就是说给每个游客大概是每个人50美元的一个补偿,抵船上的消费用的,我就在现场就可以用掉,他说你要找下一步的赔偿的话你们就各自找你们订合同的公司。他说他们能退一部分费用,但是那部分费用仅仅只是每一个人产生的港口的港务费用,很少,大概我最后一共退了可能每个人一百多一点人民币吧,当时其实是觉得挺不合理的,我是有一个地方整整一天都没有去成。然后他们给我的答复就是说,你这邮轮的行程里边你登陆的那个行程是对你这个旅途的一个赠送,相当是赠送给你的。其实这个解释我不太满意,最初包括合同包括行程单里面他们并没有提到比如我那五天所有的费用是一个什么样的明细,比如说我的邮轮的费用是多少,景点的费用是多少,他并没有分别列出来。

对于类似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提醒,为避免这类纠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增加一些条款进行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应该走法律程序。

对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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