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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二代李宗瑞定罪获刑22年 新名单出现H姓已婚女星(图)

 时间:2015-10-24 07:54:1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最后,吴亚馨感叹这些话来不及讲给轻生同事听,她呼吁女性朋友不论遇到甚么事,请坚持下去。

被称为“淫魔富少”的李宗瑞因性侵等罪行一审获刑22年4个月,轰动全华人圈的案子告一段落。李本人却叫冤,声称这是台湾的“夜店文化”。那么,该案到底反映了什么社会现象,又有何借鉴意义呢?

一、“趁机性交罪”背后是台湾社会独特的“夜店文化”

1、法院认为李宗瑞犯的是“趁机性交罪”而非“强制性交罪”

台湾的“刑法”对强奸罪分得非常细,而正式的统称叫“妨害性自主罪”。李宗瑞案的检方在性侵方面对他的指控是“强制性交罪”与“加重强制性交罪”,后者顾名思义就是前者的加重情形,在本案中指用了“迷药”。这也是为什么此案被广泛地称为“李宗瑞迷奸案”。可是最后法庭判决李宗瑞是“趁机”而非“强制”。两字之差,到底区别如何?原来,趁机和强制在于手段的不同,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女孩自己主动喝醉了,被李宗瑞趁机性侵了就是前者;如果李宗瑞故意把一个女孩给灌醉了,再性侵就是后者;而如果李宗瑞在女孩的酒里下了药就是加重的情形。

鉴定机关未在毛发样本中检测出迷药的成分,而相关专家通过视频中女性的表现也不能判断受害者被下了迷药。再通过受害女性的供述和视频等证供,法院认为缺乏李宗瑞用了手段强迫迷晕或者灌醉这些受害者的证据。所以,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李宗瑞“趁机”强奸了19名女性。另外。因为未获同意就偷拍视频,李宗瑞也因此犯“窃录非公开活动、身体隐私部位罪”。

2、“趁机性交”与台湾风靡的“夜店‘捡尸’”文化有关

台湾媒体报道,警方在调查时,曾经得知李被其他富二代封为“捡尸大队长”。而李宗瑞的自我辩解是,“我们是一夜情,这是台湾夜店文化,大家出来玩,有意思就上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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