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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施行男性遭性侵将获保护 揭秘男男是如何在一起的

 时间:2015-11-02 08:51:5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9 私藏恐怖主义图书 最高处3年徒刑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第120条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举案说法

于文华误发阎肃逝世消息

算不算“传谣”?

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于文华在个人微博发布一条消息:“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阎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网络转载,就在记者核实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求证,随后刘和刚、王丽达等圈内人士在朋友圈“辟谣”:“亲人们,已证实阎老一切安好,谢谢大家关心,请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复,致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音乐总监于海表示,听到网传消息后赶忙联系他们团长,知道网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于文华则迅速删除了这条微博,并发布微博称:“郑重声明:刚刚所转阎肃老师的消息不实,严重失误,向老人家及家属严重道歉!”

据知情人透露,阎肃早在十天前就病危,家人从国外赶回国,陪护其抢救了一个多星期。阎肃的儿子阎宇也在朋友圈发表辟谣消息,并称阎老爷子脑梗昏迷后,在众多亲友的关心下,从重度昏迷已转为中度。目前一切平稳,再次谢谢大家的关心。请大家互相转告新闻需自重……

而对于于文华发布的假消息,昨天晚些时候,阎肃儿子阎宇表示原谅于文华,称不必去苛责,要宽以待人。同时透露父亲昏迷了20多天,一直病危,直到10月15日才慢慢恢复,现在病重慢慢转成“中度”,情况在慢慢变好,什么时候能醒不好说。

律师分析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看发布信息的内容

那么于文华的行为算不算触犯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中打击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定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第291条的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

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所以,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本次事件应属民事侵权

获家属原谅可免于法律责任

具体到于文华发布“阎肃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认为,这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一定要认真追究,那么,阎肃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向于文华依法申请民事赔偿;也可以报警,由警方依据国家打击网络谣言的规定,对于文华进行治安处罚。不过现在,于文华意识到错误并道歉,阎肃家属也已原谅了她,所以,这时再追究于文华的法律责任也没必要了。

对此,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也持相似的观点。他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于文华误传谣言后,及时删除,迅速致歉的做法,还是要予以理解,从法律上讲并不构成侵害罪。对普通公众来说,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发布幸灾乐祸的内容,不是恶意诽谤,就不构成侵权。“未经审核对某消息信以为真,若判其侵权,将审查的义务强加于普通人,在法律上就会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原则。当然,公民的后期义务在于,在得知是谣传后,要主动删除假消息。”

文章地址: http://www.xianzhaiwang.cn/pinglun/150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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