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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精神病人“被离婚” 家属质疑法院暗箱操作

 时间:2015-11-09 06:45:37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湖北一精神病人“被离婚” 家属质疑法院暗箱操作

小梅的残疾人证及郧西县法院外景。此前,小梅在郧西县法院起诉离婚获调解,家人认为小梅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不应受理,要求恢复两人婚姻关系。小梅家人供图

  精神病女调解离婚 家人称“被操作”

  家属称其无民事行为能力,质疑法院暗箱操作;法院称调解时不知其患病,再审不能恢复婚姻关系

  近日,湖北郧西的一起离婚官司引发关注。女方小梅起诉离婚获法院调解准许后,家属称小梅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不是其本意,要求法院再审恢复婚姻关系。而法院表示原调解确实有误,但婚姻关系已解除不能再审。

  在该案中,精神病人能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在不知当事人患精神病的情况下调解离婚,婚姻关系能否恢复?这两个问题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

  因女方患病民政未受理离婚

  离婚官司的双方小梅与张涛,都是湖北郧西县景阳乡人,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2年,小梅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

  去年8月,小梅作为原告,起诉张涛离婚一案在郧西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因女儿患精神病,民政部门都未受理,为何法院就能判离婚?”小梅的母亲廖加兰声称女儿被视为“累赘”,遭遇“被离婚”,离婚后家人才知悉,因而决定申诉,希望恢复女儿的婚姻关系。其理由是,女儿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并不是她本人的意愿。

  家人提供的小梅的多份病历显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几乎每年都需住院治疗,病发时会表现为“问语少答,答不切题,存幻觉,无自知力”等症状。

  廖加兰介绍,女儿和张涛两人闹离婚纠纷多年,曾数次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民政部门没有受理。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对此,当地民政部门表示确实接待过两人,当时是张涛提出离婚,小梅一言不发。按规定,民政部门未受理两人离婚请求。

  法院称不知女方患有精神病

  廖加兰怀疑,因张涛有一个叔叔在当地法院工作,所以暗箱操作,调解两人离婚。

  郧西县法院及张涛均否认廖加兰这一说法。

  张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的确有一个远方叔叔在法院工作,但“至今从未见过面”,“不可能因为有个亲戚在法院就不去打官司”。

  郧西法院副院长汪光照介绍,法院主持调解此案时,当时的办案法官并不知道小梅是精神病人,“她当时看起来挺正常的”,调解过程中,也没觉得小梅有何异常。

  汪光照表示,精神病人也并非不可离婚。根据法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

  对于主动诉求离婚一事,小梅在电话中表示,自己是受张涛及其家人逼迫,“让干什么就干什么”。但张涛及其父亲予以否认。

  有律师认为,此案应该鉴定小梅签订离婚协议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时她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离婚协议并不能代表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多是在经济上作补偿。”律师张靓表示。不论原来的调解正确与否,当事人一方如想恢复婚姻关系,事实上已没挽救渠道。

  今年10月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发现原案调解“确有错误”,即对财产分割、经济帮助未予处理,决定对此案再审,但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审。

湖北一精神病人“被离婚” 家属质疑法院暗箱操作

小梅的残疾人证及郧西县法院外景。此前,小梅在郧西县法院起诉离婚获调解,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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