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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 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嘛

 时间:2015-07-03 09:17:2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 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嘛

  桐湖新区需要,鲊洲村的土地部分被征收,别的村民都拿到了6万块钱土地补偿费,她却分文未得。

  1991年,莫愁嫁给了梁子湖区鲊洲村的小吴(化名),她的户口迁到了鲊洲村并取得承包地。二人婚后未生育,于是依法收养了欢欢(化名)并上了户口,但因村小组承包地在其被收养后一直未予调整,欢欢与村小组其他同龄人一样,未取得承包地。

  2004年,莫愁与小吴离了婚,莫愁带着欢欢在城区经商。

  虽然离开了鲊洲村,但莫愁和欢欢的户籍所在地仍为鲊洲村,其承包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而粮食补贴仍由莫愁领取。她还以鲊州村村民的身份,办理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村小组却没有向他们发放土地补偿费,理由是莫愁已与丈夫离婚,未在家种田,欢欢由莫愁抚养,不在鲊洲村居住。因而莫愁和欢欢都不能分得每人6万元的土地补偿费。

  莫愁心里不服气,认为自己和女儿仍是鲊洲村村民,有权获得土地补偿款,于是向梁子湖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土地是农业人口所拥有的唯一且有力的生活保障,莫愁离婚后,虽和养女欢欢单独立户,但户籍所在地仍在鲊洲村,两原告离开鲊洲村异地居住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获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根据村民小组民主讨论后制定出的分配方案规定,莫愁和欢欢亦不在无权分配之列。因此莫愁和欢欢并未丧失作为鲊洲村小组集体成员的资格,在该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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