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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虾负责人被停职 涉事大排档人走茶凉老板现在又身处何处

 时间:2015-10-08 10:27:33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在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以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从而使争议得到合理的解决。双方在和解的过程中,一定要态度端正,本着与人为善,诚心解决纠纷的态度进行协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做为经营者来讲,要正确的看待自己的问题与不足,要勇于承担责任,以取得消费者的谅解,做为消费者来讲,在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要使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觉的承担责任,从而求得和解实现,避免矛盾激化。但是双方的协商和解应坚持原则,合乎法律,互谅互让应有限度,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假冒他人商标,在商品中掺杂、掺假,出售不符合保障人体、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毫不留情的予以揭露,使其受到应有的惩处,以免继续损害其它消费者的利益,贻害社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争议所持的观点和认识的差距较大,没有协商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就有必要借助第三者的力量居中调解,使争议得到妥善的解决。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具有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职能,据此消费者与经营者对争议不能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以使争议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消费者协会在接到申请后,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坚持双方自愿,调解内容合法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居中进行调解,或代表受损害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涉,以求得到争议事项的妥善解决。如果调解达成协议,消费者协会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应按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但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在消费者协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就需要采取别的方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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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权益发生争议后,又不能与经营者达成和解时,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申诉,以求得到行政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消费者在向行政部门申诉时,应当按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如消费者购买到的变质食品的争议,应当向食品的监督部门提出申诉。购买到的伪劣药品的争议,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提出申诉等。行政部门在接到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申诉后,在其受理和职权的范围内,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取证,对经营者仅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组织争议的双方进行调解,以使争议及时合理的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应按调解书裁明的内容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样,行政部门制作的调解书与消费者协会制作的调解书一样,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案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时,不依法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案件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消费者和经营者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消费者权益争议交由第三方做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解决争议的特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均可达成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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