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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股票愈炒愈热 网民却对背后风险无了解

 时间:2015-07-2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微信众筹炒股无人监管

在上海一家正规私募公司从事投资工作的吴小姐告诉记者,一般正规私募公司的门槛在50万~100万元左右,都会与客户签订正规的合同,盈亏责任按合同来,就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同时这些公司也必须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但是一般投资者手里的几万元都是大私募公司不屑一顾的小生意,自然会有民间的非法私募或集资者将这些钱聚拢起来,以前靠朋友介绍,现在靠微信群,目的无非就是一个,打着大家一起投资赚钱的幌子募集资金,说得好听就是“众筹”,说白了其实也算非法集资。我国目前对这方面的监管十分薄弱。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吴英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众筹的相关法律规定,但众筹在实践中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涉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就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律师说法:

众筹炒股涉嫌非法集资

吴英表示,在众筹模式中,由于决策权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而遭受道德风险侵害的可能性更大。传统资本市场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来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规避投资风险,如尽职调查、信息披露、财务审计、股东大会等,由各种金融中介辅助完成议价、定价、交易、股权流通等各个环节,但众筹缺少这些程序,投资者只能依赖自身的信息管道和过往经验做出风险与收益判断,很容易利益受损。

吴英告诉记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曾经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从这些条款来看,微信群里的众筹活动很可能在实名注册用户这方面与规定相抵触,而由于众筹活动限于朋友圈内或微信群中,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如果众筹者卷款走人,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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