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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死宠物犬后再伤人 男子因经常喂食需担责

 时间:2015-11-05 10:14:56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在“流浪大黑狗咬死小鹿犬”这一案中,法官的判决,根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规定中,原动物饲养人非常好理解,但管理人怎么认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杨晓鸣律师分析说,这是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准则综合分析后的结果。“高度盖然性”,简单点说就是可能性。它是指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

  承办法官也向记者作了进一步解释:

  在不能确定谁是动物的真正所有人、管理人时,当该动物进入一个封闭场所后,只有该场所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最有可能对该动物实施管理。

  动物饲养人为动物所有人,动物管理人为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是作为所有人之外的保有人。

  在此案中,有证人证明,加上毛老板也承认,大黑狗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都在他的厂里逗留,他和家人都长期喂食,由此可以判定,毛老板是长期、固定地喂养大黑狗,他是大黑狗的管理人。因此相对别人而言,他对大黑狗的监管责任就更重。作为管理人,他应了解大黑狗是大型犬,需要做好防护措施。

  因此,需不需要负赔偿责任,关键还是要看是不是长期、固定地喂养。

  遇到流浪动物,最好送往公益组织

  浙江东方港律师事务所毛锦宇律师认为,毛老板既然被有效认定为管理人,那么他的确需要对此负全责。但是对于不同的案子,由于证据的不同,管理的责任也应该分情况进行区别对待,比如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补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回到李小姐的问题,对于不想或无法收养流浪动物但又想保护它们的市民,该怎么办?不能长期、固定地喂养,偶尔喂食,也许可以免责,但万一流浪动物饿死、冻死,好心人的心里也过意不去。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杨晓鸣建议,最好是将流浪动物送往相关机构或公益组织,这对流浪动物来说,不失为最好的去处。

  文章地址: http://www.xianzhaiwang.cn/shehui/155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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