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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7市民状告威立雅等公司侵权案开庭

 时间:2015-11-18 15:28:43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原告温军随后提交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以此来证明其在事发之时,其实是居住在安宁区,并非身份证上所写的“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但是由于该合同中租赁时间有涂改,因此三方被告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表示质疑。同时,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威立雅公司有南线、北线两条供水管道,南线供给城关区和七里河区,北线供给安宁区和西固区,查出水污染的仅是北线,也就是说,7名被告皆为城关区居民,那么作为并不在水污染区域的7名居民,是否是诉讼的适格主体。

之后,威立雅向法庭提交兰州监测站检验报告等7份证据,以此来证明威立雅不会否认社会责任,“4·11”事件不存在主观故意。对于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原告表示无异议,但对其目的性持有异议。原告认为,2014年3月份开始,检测中多了“石油检测”项目,并且显示结果为“达标”,那么蹊跷的是,为什么紧接着就会爆发“4·11”事件,对此,威立雅公司之前就有故意隐瞒之嫌。对此,威立雅公司解释,3月份接到市民反映“水有异味”,当时做了例检,将水样送至中科院生态研究所,检测结果显示水中含有两种引发臭味的特殊物质,来自冰雪覆盖的草根、蕨类等腐殖质,应该是黄河水源的问题。“4·11”事件确实是工作人员在检测时发现的,一经发现就及时上报,并启动了公司内部的应急预案。

中石油集团出示一组证据,以证明中石油和兰州石化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石油集团是兰州石化公司的股东之一,只对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

双方激辩环节

在双方激辩环节,威立雅提出几点辩护意见。

关于道歉:威立雅公司称,4月22日下午3时许,兰州市政府就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召开第六次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董事长姚昕在事件发生十多天后向市民首次公开道歉。原告应该包括在“市民”之内。

关于侵权:城关区自来水苯含量并未超标,并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苯对身体造成了伤害。

关于赔偿: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述费用的依据。比如,体检费该项实际就并未发生。

关于采取了哪些措施:威立雅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到了,事中投放活性炭到储水池进行苯的吸附,及时上报查明原因,事后又减少水量、减免水费,赔礼道歉。

关于还有谁该担责:威立雅公司作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供应者,经营一直是“保本微利”,“4·11”事件具有突发性、公共性,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综合的,不能把所有的板子都打在威立雅的屁股上。

兰州石化公司辩称,不存在侵权行为,赔偿没有依据。中石油集团则坚称,主体不适格,与兰州石化公司法律上没有关系。

原告认为,3个被告主体均适格。苯进入身体,潜伏期很长,对此造成的损害,如何举证?在此事件中,被告存在一定的过失,要承担责任。

最终,原告方坚持诉讼请求,被告方坚持答辩意见,双方均不接受法庭调解。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宣布择日宣判。(兰州晨报 记者 李辉 实习生 张爱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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