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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杀人犯被遗忘26年 警方已知精液属他人

 时间:2015-11-19 09:22:0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虎被传讯之前1989年8月20日“灵公尸检第47号”《死因鉴定书》:“…死者阴道内见精斑…”但卷内所附《物证检验鉴定书》,委托检验日期却是9月20日,作出结论是9月27日。晚了一个多月是何原因?当年8月20日前就已作出的《物证检验鉴定书》哪儿去了,结论是什么,又为何弃而不用?9月27日《物证检验鉴定书》关于死者血型,使用的检材是从死者衣裤上剪取的“一块血布”,其血迹无法排除是搏斗中由凶犯留下的。所检结果,死者和嫌疑人宋某的血型均为O型。此后,现场提取的死者带血的衣裤、尸体血液以及可能带有精斑的裤头等关键证物,更是再无下落。

耿民律师认为,这些嫌疑和蹊跷并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

不过,嫌疑人宋某已在1996年因另案被执行死刑。“不管怎么说,公安部第二研究所的DNA检验结论已为王玉虎洗清了冤屈。”

附:“王玉虎案”时间表

1989年7月29日,灵宝市豫灵镇文峪村21岁的未婚女青年宋某某在田间被强奸杀害;

1990年8月21日,因案发时被告人王玉虎未满18岁,三门峡中院作出一审死缓判决;

1991年5月15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199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最高法院和河南高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复查;

1993年4月,专案组法官约律师到三门峡市征求意见;

1994年12月底,河南高院再审裁定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中院重审;

1996年7月11日,王玉虎得以“取保候审”回家;

2014年6月,律师发现,早在1994年,河南高院曾随同再审裁定下达给三门峡中院一份函件中明确“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内擦拭物上的精斑,不是被告人王玉虎所留。”

案件至今未结。公安局负责人称,案件仍在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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