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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及非法集资案量增 法官称工具智能化突出隐蔽性强

 时间:2015-11-22 18:54:06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中新网重庆11月22日电 “案件数量、犯罪人数及涉案金额均大幅上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周赟珏分析,这两类犯罪有工具智能化、网络化、隐蔽性强等特征,新类型犯罪频现,应引起重视。

记者22日从重庆五中院获悉,今年1至10月的数据显示,该院一审、二审受理诈骗犯罪34件75人,涉案金额上亿元;同期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7件30人,涉案金额超过4.6亿元。

个别案件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分布广。

周赟珏以被告人唐张川、张远军、徐国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介绍,重庆皇威系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没有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授权的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不特定人群为对象,诱以高额利息,在重庆地区累计吸存公众存款8.05亿元,参与“投资”人数达8763人次。

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债券、期货等投资方式活跃,部分金融领域监管的薄弱区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新类型金融犯罪频发。犯罪分子多利用互联网、QQ群、微信等网络平台引诱被害人上当受骗。

周赟珏说,日前以诈骗罪判处李庆华无期徒刑的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私自搭建电子现货交易平台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诱骗被害人进入平台交易,后通过注入大额虚拟资金,控制交易行情,强行平仓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4716万余元。事实上,该公司并不具备正规现货电子商务平台资质,也没有农产品现货及仓库。

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给案件审理带来难度,民众尤其应该提高对此类犯罪方式的警惕心。

周赟珏提醒民众,尤其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犯罪,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以此为其非法集资活动披上合法外衣,隐蔽性强。部分案件仅通过熟人、亲友、同事关系介绍融资,并非单纯意义上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一定人身信赖,民事借贷关系与刑事犯罪性质混杂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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