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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巴坠崖致35死事故开审 车辆曾被违规放行

 时间:2015-11-27 07:20:5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比如,对事发后补制的“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张刚说,“延期或减免政策具体怎么规定,我不清楚。就是当事人向我们求情,我们4个人商量,然后由韩小锋做决定。”韩小锋供认:“我们实际很少做延期或分期缴纳,只是在应付上级检查时,才将文书做全。”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事后“补制法律文书”的举动,竟是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开会商量的结果。主管副站长在补制的文书中签字时,将日期提前写成了4月20日。

再比如,一般情况下处理行政违法时,车主在场的处理车主、车主不在的处理司机。焦东子既不是车主也不是司机,更没有委托书,执法人员却对此完全“视而不见”。

正是3名执法人员认为的“和以前的处罚情况都差不多,所以根本不会考虑会导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发生”,使他们在执法中未能认真对待,最终也未能避免这次特大事故的发生。

执法再难,也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

此案折射出的“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现状”的问题,庭审中,有律师认为值得关注和思考。

“本案中,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我国目前查处无证车辆的执法环境有一定关系。”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伟提出,在我国,区运管站属事业单位,但主要职责却是道路的行政执法——即查营运证和货运证,此外再无任何经营性业务及其他职能。但是,交管站并非全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拨付一半,其余缺口通过罚款解决,即区政府根据运管站上缴罚款的50%返奖,以解决其运转中的经费不足和人员工资问题。“这样的返奖机制,具有滋生多罚款、乱罚款,损害执法机关公信力和纯洁性的潜在危害,长期以来受到广泛批评。”

本案出现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不是多罚款、乱罚款,而是违法少罚款。刘大伟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交通运输管理“执法难”。现实中,运管人员虽享有执法权力,却不具备与之相适应的执法能力。

首先是执罚标准过高。交警部门对无证驾驶的处罚标准,是200元至2000元;运政部门对货车超载的处罚标准,是200元至3万元;但运管部门对无证营运的处罚标准,则是3万元至10万元。运管站执罚任务最重、执罚难度最大。

其次,运管执法不具备任何强制措施。执法中,如遇非法营运人抗拒查扣、不接受处罚,执法人员既无权查扣其驾驶证、行驶证,也无权对驾驶人作出扣分或采取强制措施,根本没有能力去落实3万元至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与之比较,如果是交警部门,对不接受无证驾驶执罚的人员,不但可以罚款,还可处15日以下拘留;不接受运政部门超载处罚的,可将驾驶员和运营单位列入黑名单,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还可以记入企业信誉档案、要求整改,甚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移交公安部门等。

此外,运管执法者无权配备警械,人员配备不足,面对知法犯法、且对逃避和抗拒法律制裁具有丰富经验和人员、物资准备的非法营运人,只能向“110”报警,或尽力避免矛盾激化。

虽然存在这些现实情况,但公诉人员明确表示:“执法再难、执法环境再差、压力再大,也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正如有关证人的表述:如果当时真的是处罚3万至10万元,非法营运的车主是承受不起的,他们就不会再上路,也就不会出事了。韩小锋等人也当庭多次表示,对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深表忏悔”。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3人有期徒刑1年至3年。经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后,26日13时许,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记者 孙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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