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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涉外因素纠纷提请外国机构仲裁 基层法院说“NO”

 时间:2015-09-0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中新网南京9月9日电 一起发生在国内的承揽合同,却选择向芬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认定为无效条款。9日,记者从江苏常州武进法院横山桥法庭获悉,此类情况鲜见,但基层法院通过审理确认我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常州宇飞液压有限公司是在常州市武进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青岛达成机械有限公司是在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港澳台或外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芬兰人马克库斯,住所地为青岛市经济开发区49号。自2011年始,两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达成公司出具订单和图纸,向宇飞公司定制冷拔钢管。很长一段时间,双方合作关系良好。自2014年下半年,达成公司开始拖欠宇飞公司货款。截至2015年3月,达成公司共结欠宇飞公司货款及运费合计114万元。2015年7月,宇飞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将达成公司起诉至法院。

达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双方于2011年交易之初签订《通用采购条款》文本,条款中约定“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适用芬兰当地法律,由芬兰赫尔辛基当地法院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主张中国法院暨武进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纠纷应至芬兰进行仲裁。宇飞公司称本案所涉的业务往来均在中国境内进行,没有涉外因素,当初为承接业务对争议条款约定没有过多关注,现在不能接受到芬兰法院的仲裁机构去处理货款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为中国法人,标的物在中国,协议也在中国订立和履行,并无涉外民事关系的构成要素,双方约定“在芬兰赫尔辛基当地法院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管辖条款没有法律授权,该仲裁条款应为无效。因此,对于达成公司要求由芬兰赫尔辛基当地法院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宇飞公司依据采购单和图纸约定的技术要求为达成公司制作冷拔钢管,双方系承揽法律关系。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宇飞公司作为承揽人要求定做人达成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争议标的系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宇飞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官点评:本案表面上看仅是要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但实质是要对此类民商事纠纷当事人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外国进行仲裁的条款进行效力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但法律并未允许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提请外国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达成公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虽然为芬兰人,但达成公司本身系中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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