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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受理手机预存软件公益诉讼 专家:真正维护了公众利益

 时间:2015-07-2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东方网记者刘轶琳、实习生李小燕7月22日报道:日前,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等情况将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为消法修订后国内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对此,专家表示,此次公益诉讼的提出意义非凡。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洪冬英教授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手机预装软件,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次这相当于一个销售欺诈问题。”洪冬英说。

  对于消保委此次提起的公益诉讼,洪冬英教授表示:“作为消协提起这个诉讼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消协本身是一个其他组织,而不是国家行政部门。在以后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过程中,我认为它可以有所作为。”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界定,她表示有一定难度,但此次案件可以看做是一次重大突破。

  洪冬英同时指出,就民诉法来说,公益诉讼只有一个条文,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首先要配套司法解释条例;“其次,在公益诉讼法中,关于辅助的案件范围和主体范围有其他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法要对接其他法律,比如此次手机预装软件一案对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洪冬英告诉东方网记者,“案件在法院受理之后就应当告知有关机关,如在此次案件中就应当告知工商局等。当然,公益诉讼可以撤诉,也可以调解,同时,在公益诉讼提起之后,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起私益诉讼,两者互不影响。”

  华东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教师傅雪峰指出,事实上,关于此类案件的纠纷一直都存在,但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案里,才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这一制度。“公益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制度,其中一个主要特点,是一定要以一个特定的机关或组织的名义进行起诉,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

  上海市消保委志愿者、本起诉讼的代理律师江宪认为,对于消保委而言,诉讼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诉讼告诉全社会,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除了人身权、财产权之外,还有诸多权利,如选择权、知情权,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这些权利的实现,厂商也应尊重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因此,只要厂商保证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消保委是欢迎厂商会面沟通的,诉讼只是要求权利实现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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