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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手续欠当心丢“饭碗”

 时间:2015-11-30 09:09:27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请假手续欠当心丢“饭碗” 】

  通讯员廖春梅

  因患病无法上班而向单位请病假,是大多数劳动者都遇到过的问题。可一些劳动者却恰恰因请假手续欠缺导致被认定为旷工,并最终丢了“饭碗”。

  案例黄某某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事先书面报请公司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在危险消除后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中,也有类似的内容。

  2014年3月17日,黄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建议留院观察。黄某某遂打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据黄某某称,车间主任口头表示同意。可是5天后黄 某某去上班时,却被公司告知:因其连续旷工超过规定时限,已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黄某某虽因不服提起过诉讼,但法院鉴于其确无书面请假手续,而车间主任又 对口头请假一事矢口否认,最终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黄某某的病并非紧急,完全有条件按规定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和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却未依此办理,明显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黄某某认为自己已打了电话请假,在车间主任否认的情况下又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情形之二:已交假条,未批也属旷工案例由于时不时会出现胃部疼痛,2014年4月19日上午,郭某某利用轮班休息的机会,到附近一家诊所看病。医生初步诊 断后,建议郭某某前往某医院进行复诊,郭某某随即向所在公司提交了为期10天的病假条。但公司领导以诊所的能力和条件有限,而某医院尚未明确真正病情及需 要多长的医疗期为由,未予答复。郭某某认为公司领导纯属故意刁难,遂扬长而去。岂料,当郭某某一周后回到公司时,却被通知已解雇,理由是其未经批准擅自离 岗超过3天,已构成旷工,而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难道交了病假条也会构成旷工吗?” 郭某某纳闷了。

  点评公司的作法并无不妥。就请病假而言,应当经过员工申请、单位批准2道程序。其中,单位批准无疑是核心。

  郭某某提交了书面申请,只是意味着完成了第一道程序。而公司有权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批准、批准、减少天数3种处理,郭某某当然 也应以明确批复的期限为准。在诊所确实存在能力和条件有限、某医院尚未明确病情及医疗期限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批准,无疑具有正当理由。郭某某凭一时之气离 开,自然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即构成旷工,也授人以柄地让公司有权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与郭某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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