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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损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6-04-11 09:35:1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鄂州市损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自然资源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损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本办法所称损害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是指:

  (一)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受严格保护的区域违法、违规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违法排放、倾倒、处理污染物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非法贮存、倾倒、排放、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三)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环境的行为;

  (四)在我市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52个重点保护湖泊和小(1)型以上水库投化肥养鱼、养殖珍珠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五)在我市纳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52个重点保护湖泊及水库、河道内非法破坏岸线、非法填湖(河、库)建房、建造公园、造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

  (六)涉水建设项目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建设自备水井非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八)违法乱侵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九)人为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损害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环保、国土、水务、林业等部门(以下统称受理部门)举报。我市从事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报人应如实提供姓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和所举报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受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信息。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恶意举报扰乱公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受理部门对举报内容查证核实,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的,依据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举报人100元或1000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直接邮汇给举报人。

  第八条举报人所举报内容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举报内容在举报前已被受理部门掌握的,或经调查不构成违法行为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条举报内容查处结束后,举报对象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应在举报内容查处完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二条举报联系方式

  电话:12369

  通讯地址:鄂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鄂城区文苑路11号)邮编:436099

  电子邮箱:ez12369@163。com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鄂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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