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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公安局提醒,扒手作案手段悄悄在改变

 时间:2015-06-09 09:41:10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针对当前街面盗窃案件多发的势头,市公安局决定,从5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市公安机关展开为期2个月的反盗窃专项行动。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扒手们的作案手段也不断在改变。

  文/图记者温博侃

  扒手改变了作案方式

  今年3月20日17时许,一对中年男女开着车来到了位于桂花名居旁边的阳光副食店。他们一进店里就询问各种商品的价格,然后以买货架上没有的商品为借口,将店主蒋艳(化名)支进货物仓库,趁其不注意,盗走蒋艳放在收银台上的钱包后逃之夭夭。蒋艳报警,钱包内有现金5700元及各种证件和银行卡。

  今年3月15日15时,李东海(化名)在莲花山爱尚网吧V区49号机上网,刚刚打完电话的他将手机随手放在桌子上。当他与隔壁桌子上网的朋友说话时,一扭头,发现自己的苹果手机被人偷走了。

  去年11月21日中午12时,一中年男子来到东塔路美丽华宾馆,声称要开个房间。正准备给其办入住手续的店主葛丽丽(化名)听到楼上客人喊其送东西便离开收银台。1分钟后,葛丽丽再回到收银台时,发现中年男子不见了,放在收银台旁的钱包不翼而飞,损失现金1400元及身份证和银行卡。

  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反盗窃专项行动办公室主任黄文斌介绍,如今街面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扒窃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街面、店面、公交车上这种趁人不备而实施的盗窃案件反而有上升趋势。以上这几起案件,通过我们的侦查,发现作案人都是一些原来在街面上实施扒窃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作案手法在悄悄转变。这就说明,扒手们也变聪明了,在刑法修正之后也懂得了罪行的孰重孰轻了。因为扒窃一般都只能获得少量的赃物赃款,所以同样是犯罪,同样的量刑标准,小偷们也愿意获得更多的赃物和赃款。扒窃3元钱也被判刑

  黄文斌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2013年,许某窜到城区某农贸市场里的水果摊用镊子扒窃,当盗得洪某放在口袋里的3元钱人民币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他解释,许某为什么只盗得3元钱也要被判刑和处罚金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本案许某实施的行为就是扒窃。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以前,没有明确将扒窃列举为盗窃的行为犯。审理盗窃案件界定罪与非罪的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将盗窃罪除了“多次盗窃”之外,以盗窃的“数额较大”为结果犯,必须出现法定数额起点以上才能构成犯罪。因此,盗窃的数额和“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以内实施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具体数额为2000元以上。否则,如无“多次盗窃”的情形,不达2000元起点的都不认定构成盗窃罪,只能作为治安处罚了之。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从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将盗窃罪中的扒窃从原来的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定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此案法院就是以许某实施扒窃的行为定罪的,不受扒窃数额多少限制。刑法修正案震慑扒手

  黄文斌告诉记者,众所周知,扒窃在我国一直处于高发态势,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日益增多,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致使社会公众对严厉打击扒窃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另一方面,实践中绝大多数的扒窃又往往由于定罪数额、举证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惩治,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也影响了民警和群众与扒窃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导致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屡打不绝,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正是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坚决要求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扒窃行为直接入罪的最根本原因。

  从上个案例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既解决了困扰在公安机关多年来的一个难题,公安机关抓到扒窃的小偷,扒窃的数额不够法定犯罪数额的话,只好罚款放人,如此一来,变成恶性循环,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同时,又能对这种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经常性的扒窃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这也促使扒手们转变了作案手段,如拎包,进入店面、室内盗窃等的案件时有发生。盗窃案的特点与防范

  黄文斌在总结这些盗窃案的特点时说,有的犯罪嫌疑人以找人为由,趁人不备将受害人家中客厅钱物偷走。有的在医院盗窃住院病人“救命钱”,犯罪嫌疑人一般选择凌晨1时至3时之间趁病人熟睡之机,或利用凌晨医院病人或者照顾病人的家属十分困乏之时窜入病房实施盗窃犯罪。有的是借向受害人推销商品之际,趁机偷窃她们身上的财物。有的是在公园、游乐设施旁、绿地等空旷地域拎包偷窃。

  黄文斌说,商场、办公室、写字楼是盗贼盗窃的经常光顾地。盗贼在作案过程中,一般采取“寻”“跟”“观”“遮”“窃”“溜”等手段。“寻”即物色对象。嫌疑人来回徘徊,在人员流动的地方物色对象,确定目标之后,就暗中跟随,见有机可乘,即下手行窃。“观”即观察动静,嫌疑人作案时往往谨慎观察周围动静,发现情势不妙,即打消作案念头。“遮”即遮蔽掩护,嫌疑人为了不被他人发觉,通常有一人上前与失主搭话,遮挡视线,为同伙行窃创造条件。窃“即实施行窃,行窃方式一般是使”猎物“被麻痹状况下,在同伙掩护下行窃。”溜“即拎包得手后逃离现场,下手拎包的盗贼迅速混入人群溜走,掩护者在确信同伙安全离开后自然离去,到预先商定的地点碰头处理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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