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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首设环资审判庭专审环保案 典型案件被通报

 时间:2016-03-30 10:45:2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市中院首设环资审判庭专审环保案

全省5个中院试点 该庭首起案件昨日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 通讯员龚银峰 摄

三峡晚报讯 (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李慧)

“鱼的死亡与我们公司的排放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方对此没有提供确凿证据,也没有提供可供鉴定的样本”……29日上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以此为标志,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设立并开始履行相关审判职责。据了解,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全省有5个试点中院。

昨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是一起二审案件。案件上诉方是宜都市某专业合作社,被上诉方分别为两家公司以及宜都市政府。据了解,该合作社长期从事特种鱼养殖、加工等经营。2014年6月至7月,合作社经营的三个鱼池出现鱼死亡。合作社主张两家公司在上游排放废水,导致其养殖的鱼死亡,要求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宜都市环保局的《结案报告》,证明两家公司向合作社的取水水源排放了废水。但鱼死亡的实质原因是什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不能提供可供鉴定的样本。因为证据不足,宜都市法院对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合作社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在法庭上各自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据。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庭未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下自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判决。

据了解,随着宜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逐步加强,对于洁净的水、清洁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201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通知》,规定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和武汉海事法院等5个中院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宜昌中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下设2个合议庭,共有6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该庭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集中审判工作机制,专审环保诉讼案件。

2013年以来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407件

我市探索实施环保禁止令

(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中法宣)昨天上午,宜昌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暨环境资源案件庭审开放日活动。市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士勇通报,2013年至今,宜昌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407件,其中刑事案件377件,民事案件26件,行政案件4件,分别由刑庭、民庭及行政审判庭审判。

张士勇介绍,在诉讼双方矛盾较为集中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中,67%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调撤率不足1/3。加害方一般实力较强,违法成本偏低,因此调解意愿不强。并且,环保案件专业性很强,受害方的维权意识与其举证能力反差往往较大,给案件的审理和调解增加了难度。以后,新组建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将以这些问题为导向开展工作。

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方的申请,裁定对加害方进行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环境资源审判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尝试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及时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有效避免污染损害扩大。宜昌市中院还将积极推行具有环境高级或副高级专业职称的环境知识专业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制度,主动邀请他们参加庭审、调解和参与案件调查。“不管当事人是什么身份,不管污染企业经济贡献有多大,不管是不是纳税大户,只要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破坏了资源,我们都将严格按照《环保法》的规定,判处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和其他方面的赔偿责任,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追究。”张士勇说。

市中院发布部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滥伐林木、焚烧垃圾、噪音污染、排放污水……昨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宜昌市中院通报部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

滥伐林木获刑

基本案情:

伍某为给其儿子伍某某建房筹备木料,以31000元的价格购买村民田某的山林。2013年9月,在办理50株杂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佣村民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四人,持油锯在该山林中采伐林木688株,立木蓄积为52.1194立方米,除去已办证的50株最大蔸径杂木立木蓄积11.0794立方米后,伍某某滥伐林木41.04立方米。

裁判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伍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2

焚烧垃圾腐蚀门窗判赔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4日晨上,枝江市财政学校校内西侧冒出大量刺激性浓烟,直至天黑以后浓烟才逐渐消散。邓某某的房屋与该校相邻。两天后,邓某某及周围的邻居发现房屋的不锈钢门窗、防盗网出现锈蚀现象,遂怀疑门窗、防盗网的锈蚀与浓烟有关。邓某某找该校投诉后得知刺激性浓烟产生的原因是某饮料公司的女工在焚烧垃圾,故找该公司索赔。公司派员查看现场,同意先作清洁处理。但当邓某某及六位邻居要求该公司赔偿时,该公司未答复。邓某某等七人向枝江市环境检察大队申请调解,因某公司不同意调解,邓某某诉至枝江市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枝江市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邓某某损失3126元(含鉴定费70元)。宣判后,双方均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3

焚烧废旧电子元件获刑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以来,徐坤清、苏善权、林奇志协商,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提炼铝锭获利。林奇志从浙江温岭、山东临沂等地运来三车电子垃圾约119吨。2015年9月11日晚,徐坤清、苏善权开始在当阳庙前一租用地焚烧电子垃圾。2015年9月14日,当阳市公安局和环保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予以制止,现场查获焚烧后的残留物117.18吨。经鉴定,现场查获电子垃圾浸出液中检出镉、汞等有毒物质,且超出国家规定的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属于有毒物质。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徐坤清、苏善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当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坤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苏善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林奇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涉刑定罪案件。Www.xianZhaiwang.cn 宜昌中院首设环资审判庭专审环保案 典型案件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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