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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养母被判6个月有期 因主观恶性不大未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15-09-30 18:42:3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备受公众关注的李征琴故意伤害案,经过三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今天下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征琴采取粗暴教育方式,殴打施某某,致其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李征琴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下抗辩理由:公安机关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被告人与被害人亲生父母达成和解协议;李征琴殴打养子的行为仅是家庭内部的教育问题,主观恶性不大,无社会危害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在持续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开展激烈辩论。

南京虐童案养母被判6个月有期 因主观恶性不大未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虐童案养母被判6个月有期 因主观恶性不大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带回本市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某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安徽省某县民政局调取了收养人提交的收养材料,其中“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所盖印章与有权作出证明的单位印章不一致。被害人施某某生父母张某某、桂某某与被告人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施某某的生父母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征琴在对被害人施某某实际监护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施某某的身体,致施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征琴确系于2015年4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陈述了其抽打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庭审中虽供述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能够予以供述,可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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