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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花巨款取保谁是背后捣鬼者 彭世明怪异经历全程曝光

 时间:2015-09-0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想“取保”被索巨额补偿

当日,彭世明被刑拘。同年8月1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彭世明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转以“挪用资金罪”对彭世明实施逮捕。

2012年12月底,健平水泥委派副总彭世宏前往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希望为彭世明办理取保候审。检察院负责人告诉彭世宏,要办理取保候审可以,但必须要报案人、新澳源置业老板郭某出一份“谅解书”。

之后郭某表示,出具“谅解书”可以,但要求健平水泥给自己一笔补偿。几经谈判,双方最终确定包括偿还此前郭某借给彭世明的2000万本息在内,健平水泥将待开发土地2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新澳源置业,另外再付500万元现金。

为了让彭世明早点回家,弟弟彭世宏一咬牙,于2013年1月24日同新澳源置业签署有关上述内容的协议。2013年2月13日,在收到20%的股权和500万现金后,新澳源置业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有关部门对彭从宽处理。

春节将至,公司副总张树斌询问彭世明取保候审一事。检察院负责人说,天工置业老板张某多次到检察院反映彭世明“经济诈骗”。若想取保候审,必须让张某出具“谅解书”。

张某也提出出具“谅解书”有两个条件,一是健平水泥曾向法院起诉天工地产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撤诉;二是必须给天工地产补偿“违约金”,违约金含当年待返还的700万共计2200万。为让彭世明恢复自由,张树斌和股东们勉强答应。

2013年4月9日,张某代表天工地产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对彭世明不予起诉。

4月11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认定双方原合作合同解除,健平水泥补偿天工置业2200万元。当天下午,彭世明被汉滨区检察院取保候审。此前,他在看守所一共呆了9个月零6天。

法院终审认定被告无罪

回家后,当得知众人为了解救自己累计赔偿超过3200万时,彭世明嚎啕大哭。

2013年9月,健平水泥的42名股东联名将天工房地产和彭世明等人告起诉到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销2013年4月11日为健平水泥和天工地产之间主持的调解协议。诉由是该调解协议时在大多数股东并不知情。

然而,集体诉讼的结果是,2014年4月3日,彭世明被重新羁押逮捕。检察院将罪名由“经济诈骗”变更为“挪用资金”。

2014年4月23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彭世明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认为彭世明挪用新澳源置业的1000万投资款。同年9月3日,汉滨区检察院变更了部分指控内容,继续建议法院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彭世明的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2日,汉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挪用资金罪不成立,彭世明无罪,予以当庭释放。一星期后,汉滨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汉滨区法院一审判决彭世明无罪的理由不成立。在查阅了相关案卷资料后,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汉滨区检察院的抗诉不当,遂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抗诉。2015年5月2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裁定,准许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2015年6月16日,彭世明向汉滨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和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赔偿个人各种损失合计约3360万元。其中3200万元为因自己蒙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月26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受理了彭世明的申请。

6月30日,恢复了彭世明的汉滨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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