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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盘点亚马逊33次被罚 四成涉虚假宣传

 时间:2015-10-21 15:23:1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法庭上,卓越公司的答辩意见依然如故——产品不是卓越公司生产的,卓越公司只是在网页上客观展示产品信息,不构成欺诈。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法院认定,“极品”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不应在商品广告中使用。本案中,艾灸条外包装及条形码处均有明显的“极品”字样,属于对消费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此外,根据国家食药监局《关于艾灸相关产品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清艾条按药品进行管理;同时,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按假药论处。

  现涉案艾灸条外包装确未显示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卓越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故该产品有“假药”嫌疑。

  法院认定,韦先生在亚马逊商城购买艾灸条,卓越公司为其开具了发票,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2015年4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买一赔三”。一审后,卓越公司上诉。今年4月,韦先生与卓越公司在二审过程和解。

  日前,记者在亚马逊商城搜索“绿源堂艾灸条”,网站显示出有6个产品,其中两个还是标有“极品”字样,但目前6个产品均是无货状态。

  消费提醒

  网购时勿忘截图可作为证据

  随着网购的持续火热,网购维权也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重视。但网购不同于实体店,出现纠纷后如何收集证据进行维权,有其特殊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律师说,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把购物发票、小票留好,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认定买卖关系的存在。而在网购中,因为都是电子化购物,则应及时对订单、宣传页面、商品详情、送货详情等进行截图留存,避免商家后台删除,导致证据遗失。

  “另外,对于网购的问题商品,如有必要或需要,应到权威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之一。”王晓营说,如果消费者主张的侵权问题成立,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败诉的商家支付消费者前期所进行的鉴定费用。

  王晓营律师强调,除了前期准备证据外,到了法院去起诉“谁”,可以顺利维权,拿到赔偿,则是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的。

  出事后告亚马逊需满足条件

  王晓营律师对法制晚报记者表示,根据《消法》规定,“谁卖你的东西,谁给你提供的服务,你找谁去。”

  她说,这可以衍生出两个含义。第一,问题产品是购物网站自营的,产品出现问题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网购的网站;第二,如果问题产品为购物网站中的第三方卖家所售,购物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那么在购物网站明示了第三方卖家的具体信息,比如联系方式、地址等,消费者可以找到第三方卖家,这样消费者则应起诉第三方卖家进行维权。因为这种情况下,购物网站与消费者没有任何买卖关系。

  王晓营分析,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亚马逊网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或导致其缺乏监管动力,致使第三方商家频频出现问题。而销售者对亚马逊网站的第三方商家性质缺乏了解,出于对亚马逊网站的信任进行购买,事后出现问题往往直接起诉亚马逊。

  新闻延伸

  亚马逊已被北京工商处罚33次

  北京市工商局公示信息显示,卓越公司在2013年1月到2015年9月共收到行政处罚书33次,其中13次系因“虚假宣传”被罚,占近四成。

最近的一次因“虚假宣传”被罚发生在今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书写明,“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接到市局12315中心的举报登记单

文章地址: http://www.xianzhaiwang.cn/shehui/138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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