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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虐童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家教殴打孩子非"家庭事务"

 时间:2015-11-21 14:02:5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中新网南京11月21日电 11月20日,备受公众关注的南京“虐童案”经过一天的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主审法官就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鉴定书效力问题、被害人程序选择权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问题的认定,回答公众的疑虑。

二审中,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缺乏人文关怀,无视儿童权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某辍学的后果,未能真正做到儿童利益最大化。被害人施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判决将被害人与李征琴分开,造成被害人辍学,被害人生父母家庭条件较差,不利于抚养被害人,原审判决没有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控辩双方开展辩论。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征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征琴在实际监护施某某的过程中,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管教过程中采用抽打的不当方式,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其此次犯罪的出发点系出于对施某某的管教,此情节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量。上诉人李征琴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了其抽打施某某的行为,其庭审中供述虽有所反复,但对于用“抓痒耙”、“跳绳”多次抽打施某某的犯罪事实尚能予以供认,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征琴犯罪后,已向施某某及其生父母道歉,并取得施某某及其生父母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关于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诉人李征琴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鉴定并非由两名鉴定人独立完成,违背了鉴定独立原则,属鉴定程序违法。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本案中,鉴定程序系由多个环节构成,伤情检查、拍照固定等仅为鉴定中部分环节,且该过程中亦有拍照人员、办案人员等其他参与人的见证,伤情照片系法医张某以科学方法拍摄,法医贾某虽未与张某同时参与至伤情检查,但其对张某的检查结果亦已审核确认,二人经共同研究作出鉴定结论,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共同进行鉴定”的要求,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对于李征琴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鉴定结论效力

上诉人李征琴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皮内出血”不属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挫伤”,故孩子的伤情不构成轻伤。法院认为,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依法定程序、采取科学方法作出,鉴定结论关于“挫伤”的认定依据了《法医病理学》教科书,符合法医学理论通说及理论沿革,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挫伤”的概念,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现有法医学理论通说均认为挫伤包括了皮内和皮下及软组织出血,该概念在法医学理论沿革中亦未曾变更。《法医病理学》系卫生部规划的法医学科专业教材,在无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下,将教科书作为医学鉴定的依据,是鉴定中通常做法,而上诉人李征琴及其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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