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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富商被迫杀人 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引争议

 时间:2015-11-22 13:49:5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到绑架被勒索1亿元,并且绑架过程中被胁迫参与杀害一名女性的新闻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通报称,2015年11月11日凌晨,宜宾警方接到章英启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在绑匪的威逼下,章启英以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了23岁的按摩店员工。绑匪将杀人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依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虽然这起绑架案已被破获,但章英启受到胁迫而杀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界以及社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的观点就认为,章英启是迫不得已且及时报警,应免于处罚。也有观点认为,他是胁从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要看当事人所受胁迫程度进行量刑?但是,大多数网友表示,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为保全自身而谋害他人?

在这场富豪受到胁迫而杀人事件所引发的讨论中,核心争议集中在富豪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上。曾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吴雪松律师认为,富豪完全在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如果及时报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减轻社会危害性,应该考虑从轻或者免予处罚。但是,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看来,该案中富豪被绑架后被迫杀人,属于犯罪行为。但因其属于被胁迫犯罪,具体还要看受胁迫程度量刑。

岳屾山表示,在刑法里这种行为是“协同犯”,也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主观上他知道自己是一种犯罪行为,从内心不愿意参与共同犯罪,是受到胁迫才参与的。但是客观上它实施了犯罪行为。协同犯是要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但是这个要看被胁迫的程度是不是已经足以认定被外界控制失去了自由。比如言语胁迫,还是被枪指着头的胁迫,要根据胁迫的程度来具体判断最终的量刑。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该富豪是完全丧失意志、不得不为,则不用承担责任。比如不杀他就杀你,足以让杀人者相信有此结果。但是这种可能性很小。对本案而言,存在绑匪求财而不杀富豪的可能,至少不会先杀富豪,所以章英启免刑事处罚可能性小。

刑法实务专家郝春莉表示,对于这起案件的量刑,需要司法部门对整个案件证据的认定、对客观行为的情节认定上,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和判断。犯罪实施的过程中,绑匪起的是主要作用,要对绑匪加重处罚。我国刑法虽然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尤其故意杀人犯罪已经有很详细的规定,但是像这种情况,被绑架者属于受害者的角色的前提下,被胁迫实施了杀人行为,处于协同犯的地位,他的量刑需要司法部门对整个案件证据的认定、对客观行为的情节的认定上,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其实,这起案件也并不是个案。我们再来看一看近几年来类似的案件。2005年,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其中一人不得已杀掉另一人后逃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抓获了犯罪分子。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且有自首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遂免予处罚。

2008年,河南平顶山市一个犯罪团伙为敲诈钱财,强迫一名被劫持的检察院工作人员夏某强暴了另一名被劫持的女学生王某,又胁迫其用绳索勒住该女颈部致其死亡,整个过程被拍成照片,用于勒索夏某1000万元。办案的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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