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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基层法院跨区域审理一起不服行政批复诉讼案

 时间:2015-11-27 16:17:33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中新网兰州11月27日电 27日,甘肃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关于张掖市甘州区市民不服政府行政批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该案系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因此备受关注。

当天的庭审,在甘肃全省法院系统视频直播。据嘉峪关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7时许,原告沈渭权到甘州区三圆汽车修理厂为其客车更换右后轮胎,在修理工拆除轮胎后,沈渭权发现右后刹车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便上车松了手刹,导致千斤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当修理工刘斌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支点支起车辆时,车辆再次发生倾斜,将正在车下作业的刘斌压伤。

2013年8月3日,经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政府批复,由该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事故性质属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维修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主体责任。沈渭权未经维修人员同意,擅自盲目操作,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该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并由甘州区安监局将该调查报告呈报给沈渭权及相关企业。该批复作出后,相关部门对事故未作处理,也未向沈渭权送达该批复。

在刘斌诉沈渭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调查报告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为证据采信。原告沈渭权不服该批复,起诉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批复并判令被告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作出公正的批复。

沈渭权认为,张掖市甘州区政府作出的批复作为民事案件判决依据后,被告未向原告送达该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致使原告对事故事实认定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其行为明显不当;《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作出报告及批复的时间长达243天,程序违法;调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综上,被告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短暂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甘区政发39号《关于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维修厂“7.25”机械伤害事故的批复》;要求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批复。

审判长茹作勋表示,本案所涉行政争议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同时该案反映出的行政执法当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异地管辖制度改革也让人民法院挺直了“腰杆”,让异地审判长不论在对案件的受理还是审理中明显感觉到思想无负担,工作无压力,完全可以放开手脚大胆积极受理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敢判行政机关败诉。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以来,甘肃省高院行政庭没有接到一起当事人反映行政案件不立案的问题。同时,行政机关败诉也不像以往那么少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异地法院同时应诉4件工伤认定案件,全部被判败诉,这在以前从未发生过,加大了行政机关的危机感,促使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同时,异地管辖法院大力推行便民诉讼措施,实行电话预约立案、邮寄立案、当地法院代收诉状等便民措施,方便当事人起诉,通过邮寄或者委托当地法院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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