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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媒体:关键要杜绝“糊涂账”

 时间:2015-07-2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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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媒体:关键要杜绝“糊涂账”

西北望

  交通运输部昨天,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稿规定,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上述关于调整收费期限的规定,引发公众高度关切和舆论热议。

  为延长收费开“绿灯”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按照这个规定,收费公路在收费期届满后必须停止收费,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即便是还没有还请贷款或有偿集资款,到期了也必须停止收费。

  目前,各地有一些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已经或即将届满,面临着“必须停止收费”的情况。一些地方利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另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以“统贷统还”的名义,规定只要辖区内还有收费公路的贷款没有还清,其他收费公路包括收费期已届满的收费公路都可以继续收费。如山东省交通部门去年12月宣布,当年底收费期满的15条高速公路继续收费,其理由就是省内高速公路实行“统贷统还”,高速公路收费期满后可以延长收费期限。

  按照一些地方对“统贷统还”的解释,即便辖区内只有一条收费公路没有还清贷款,其他收费公路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继续收费。由于地方可以适时新建收费公路,要达到“还有收费公路没有还清贷款”的条件是很容易的,所以从理论上说,单凭“统贷统还”这一条,至少政府还贷公路就具有了无限期延长收费的理由。

  现在,正式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将原定收费公路的具体收费期限一笔取消,而调整为“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等可供“灵活掌握”的标准。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的“养护收费”,虽然标准可能有所降低,但仍然属于收费性质。这就意味着,收费公路的收费期不再受法定年限的制约,而变成了“长期收费”。比起地方政府对“统贷统还”的扩大解释与运用,《条例》修订稿显然更直接而彻底地为收费公路延长收费开了“绿灯”。

  “羊毛”出在谁身上

  将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后“必须终止收费”,改为收费公路偿债期、经营期可以“灵活掌握”,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可以“长期收费”,《条例》修订稿中出现的这一重大变化,自然受到舆论的批评质疑。很多人难以理解的是,既然收费公路有的直接由政府投资修建和管理,有的虽然是经营性公路,也仍然具有相当的公益属性,为何在多年来收取巨额通行费的基础上,政府不能加大对高速公路的财政投入,大幅增强高速公路的公益性质,使之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公益路”、“免费路”呢?特别是,在收费公路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政府还要继续收取“养护管理费”,相比以往天文数字般的通行费,“养护管理费”大约算是一笔“小钱”,但这样的“小钱”政府也不放过,实在是太小家子气了。

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服务包括公共交通服务的投入,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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