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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咬断民警手指吞下 手术取指麻醉不当身亡

 时间:2015-08-26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评校网消息:常州一男子曹某发病,家属向警方求助。就在民警护送曹某到医院过程中,曹某突然发狂,咬断民警手指并吞了下去。随后,曹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取出断指。然而,曹某被实施麻醉取断指手术后不久死亡。为此,曹某家属将警方和医院告到法院,索赔百万。昨天,现代快报获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常州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事件

男子“吃”了民警手指,取断指后死亡

《现代快报》报道,2012年5月6日下午,家住常州奔牛镇的曹某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救助,说曹某在家里突然发病。曹某曾经吸毒,怀疑是毒瘾发作。于是,民警开车护送曹某去医院治疗。当车辆行至半途,曹某睡醒后强行打开车门下车,又打又闹。曹某家人无奈拨打110报警。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小赵等赶到现场处警。

几位民警在极力控制曹某过程中,曹某突然咬住小赵的左手食指。据现场目击人员称,曹某咬住后不松口,小赵整个脸都变白了。现场很多人都求曹某松口,但曹某不但不听,还拼命摆头将手指咬断含在嘴中并吞下。

小赵被咬断的是食指末节。曹某被送往常州某医院。入院时,曹某还极度兴奋、烦躁不安,拒不配合任何检查。

为争取接上断指并固定案件证据,公安部门向医院提出手术并取出断指的要求。经家属签字同意,常州某医院于当日19时45分许对曹某采用静脉麻醉,用内镜取出了断指。没想到,20时10分,曹某突发呼吸停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被取出的断指已受损,不能再植。

对曹某的死亡,其家属认为,警方工作人员在将曹某送到医院手术取断指过程中,常州某医院在曹某身体极其虚弱和不稳定状况下,应公安部门要求,违反医疗规范,未对曹某作任何术前检查,也未采取心电监护和抢救措施,强行对曹某施行内镜取异物手术。且在手术过程中采用会产生抑制呼吸作用的麻醉剂和静脉注射方式,导致曹某在手术后突发呼吸停止死亡。

曹某家人认为,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和常州某医院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曹某家人起诉至天宁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4万余元。

起诉

家属状告医院和警方,索赔百万

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认为,曹某有长期吸毒史,入院时极度兴奋烦躁不安,医院应该预见到呼吸心跳停止的高度可能,应先予以生命支持治疗,医方对此危重状态没能作出正确的评估和纠正,草率实施麻醉,存在过错。即使施行麻醉,也应先行气管插管,确保呼吸稳定。在实施麻醉前,医方没有测量生命体征,没有做体格检查,没有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等,违反麻醉常规。

医学会认为,曹某有吸毒史,就诊时有毒瘾发作表现,存在外伤、冠心病等病变基础,故不能耐受镇静、麻醉药物,而医方对其麻醉和手术的风险未予以充分评估,即对其施行静脉麻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曹某的循环和呼吸系统,这些原因共同作用致曹某死亡。

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曹某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同等因素。

鉴定

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庭审中,常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表示,处警过程中,民警均依法对曹某实施控制,不存在过错。为争取接上断指并固定案件证据,向医院提出取出断指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医院业已征得原告的同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其赔偿的诉讼请求。

常州某医院则辩称,因公安部门要求,必须及时取出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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