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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溺水致残 法院一审判其自担60%责任

 时间:2015-09-06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长沙女大学生佛山溺水致残 法院一审判其自担60%责任

长沙晚报讯去年8月,长沙理工大学一名在读女大学生在广东佛山一小区游泳时,不幸在1米深左右的浅水区溺水昏迷,事发后呈植物人状态。因交涉无果,父母代其将泳池经营者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约190万元。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该案近日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一审结案,法官认为事发时“女原告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自身对溺水致残存在较大过错”,判其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争议:饭食过饱导致溺水?

今年20岁的王×晴去年暑假来到父母打工的佛山,为减轻父母负担,在南海区万科金色家园小区给小勇做家教。去年8月7日晚7时多,王×晴和小勇到小区游泳池游泳。下水约10分钟后,她就被发现侧身躺在泳池浅水区溺水昏迷。虽经抢救,但因溺水时间过长,颅脑损伤呈植物人状态,经司法鉴定认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数月后,王×晴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泳池经营者深圳市某体育发展公司和小区物管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89万余元,其中陪护费为102万元。

被告体育公司认为溺水事件难以理解,因为原告王×晴身高166厘米,而浅水区最深处仅为1.3米,溺水点更是深不足1米,算不上危险区域。其律师称,王×晴的入院和出院报告都显示有“继发性癫痫”等症状,且其下水时出现“饭食过饱”情况、下水时正处于生理期,故系自身身体原因才导致溺水。

原告方律师则表示,被告通过原告在被施救时出现呕吐物即推断原告是“饭食过饱”,没有事实依据。而“阵发性抽搐”、“继发性癫痫”原因经医学认定,完全可能由长时间溺水引发。此外,被告方“注意事项”等标识在案发时不能确定悬挂在明显位置,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泳池边只有1名救生员,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判决:自身状况不适担主责

据了解,主审法官曾到事发现场勘验,确认原告王×晴身高比泳池最深处高出约30厘米。一审判决认为,作为年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其入学的体检报告未见异常,法院无法仅凭原告病历上所载的“继发性癫痫”判断原告溺水的真正原因。不过,判决认为,从现场监控视频、救生员证言及其他泳客陈述以及原告被发现在水深0.9米处池底的事实分析,原告在浅水处溺水时不能成功自救,也没有实施有效呼救,可见其在遇溺期间缺乏控制身体的能力。

因此,法官认为事发时原告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游泳,自身对溺水致残存在较大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负60%的责任。两被告作为泳池的管理人,在管理危险活动的情况中未足够注意,未及时发现原告遇溺侧卧水中,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计83万元,两被告负担40%即33万余元。

文章地址: http://www.xianzhaiwang.cn/shehui/83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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