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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完善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时间:2015-09-1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为引导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交所修改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房地产》、《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制定了《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零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汽车制造》、《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于9月11日发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七项行业披露指引中,第一号指引为一般规定,侧重于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中的原则性、共同性要求;第二至七号共有六个具体行业的披露指引,分别涉及了房地产、煤炭、电力、零售、汽车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性信息披露要求。其中,房地产、煤炭的行业指引于2013年底发布,本次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完善。从具体内容看,“一般规定”突出强化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监管的三个重要原则,即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相关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不披露即解释”原则。第二至第七号指引所涉及的六个行业,均是沪市公司中数量集中、比重较大、特征明显的重点行业。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从宏观影响到市场变化,从商业模式到具体经营,对上市公司披露行业经营性信息作了具体要求,为投资者提供了多角度的“立体透视镜”。

至此,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已基本到位。上交所相关负责人透露,将在持续评估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定期予以修订完善。同时,将根据上市公司数量变化和实际监管需要,继续研究制定一些细分的、且上市公司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二、三级行业信息披露指引,逐步完善分行业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上交所将进一步督促上市公司在股价异常波动、市场传闻澄清、重大交易、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中,更多地从行业角度提高信息披露的含金量,在并购重组相关预案的信息披露监管中,进一步增加行业性元素。

同时,为规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交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于9月11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表示,这是针对近期资本市场频现的“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从信息披露角度进行监管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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