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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农田被占用建坟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时间:2015-09-21 08:33:51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17年前农田被占用建坟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特约记者孟卫军通讯员刘岳鹏柯素华

  基本案情:自家农田17年前被同村村民彭某占用建坟,柳某向某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查处。某国土资源局认为事发至今已有17年时间,超过行政处罚规定的时效,不符合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立案标准,据此对柳某的申请作出了明确答复。

  柳某不满某国土资源局的处理,一纸诉状将某国土资源局告上了法庭。柳某认为某国土资源局根本未到现场调查,却称“此事违法行为轻微,不符合土地案件的立案标准,建议通过司法机关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是推卸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柳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国土资源局的处理意见,要求其依法处罚占用耕地建坟的违法行为,为其追偿非法占地损失费3400元。

  法院审理: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应将该案件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或自行处理。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柳某的回复是被告自行处理该举报的行为,某国土资源局已对柳某作出明确答复,不属于行政不作为。彭某占用耕地建坟的行为属于连续状态,依法不受两年的处罚期限限制,被告某国土资源局以超过行政处罚规定的时效为由不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立案处理。

  遂判决:撤销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开发区村民柳某要求查处村民彭某占地建坟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被告某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分析点评:占用耕地建坟的行为属于连续状态,依法不受两年的处罚期限限制,某国土资源局以超过行政处罚规定的时效为由不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某国土资源局认为彭某占用耕地建坟的行为轻微,不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立案标准,但未提供认定依据。柳某所举报的占地建坟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应予以立案处理。

  柳某要求某国土资源局为其追偿非法占地损失费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某国土资源局已作出答复,故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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