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年限合同约定至2078年,土地证上为2053年 鄂州西昌·曦城小区土地证“减寿”25年
西昌·曦城小区业主提供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机资料
商品房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年限□楚天时报记者程婷文/图土地使用证明上显示终止日期为“2053年7月15日”,而购房合同上却白纸黑字约定土地使用年限自2008年至2078年。面对这种情况,鄂州西昌·曦城小区居民傻了眼——“合同约定的事情怎么能随意更改?”、“为何土地年限减少了25年,只剩38年?”、“到期后,影响正常居住吗?”
带着居民的疑惑,连日来,楚天时报记者采访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律师及房地产开发商。最终,开发公司承认系“操作失误所致”,向社会公开致歉的同时,同意接受购房户因土地使用年限问题所致的退房诉求。
市民房屋土地证办下来,仅剩38年寿命西昌·曦城小区位于鄂州市文苑路莲花小学旁,系2008年动工新建的商住两用小区。由于价格合宜、教育资源优质,小区开盘后销售颇为顺利。目前,绝大多数房源已售出,不少居民也于2013年办理了交房手续,装修入住。
数月前,开始有居民陆续接到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消息,李先生便是其中之一。多方奔走之后,终于顺利拿到《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其中,《土地使用证明》上“终止日期”一栏显示:2053年7月15日。
才住了一年多的房子,竟然只剩下38年的使用权!这一现实令李先生傻了眼。经打听,小区已办理产权证明的居民,都遇到类似情况。“购房合同白纸黑字签着70年的使用年限,才入住不久,怎么只剩下38年了?商品房合同须备案,这么大的漏洞,主管部门怎么不监管?”李先生百思不得其解。20日,他和另外几户居民代表致电楚天时报,希望弄清事情原委。
开发商系营销团队操作失误所致经查,西昌·曦城小区总占地面积约58669.1㎡,涉及3块国有出让用地。其中,较大地块面积约43437.6㎡,系2003年征用,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至2053年7月15日;另两块土地则于2008年先后购入,使用年限按照用地性质,为70年和40年不等。
居民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2008年11月5日至2078年10月28日”土地使用年限,正与2008年取得的其中一块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致。
是蓄意混淆视听,还是操作中的失误?鄂州市西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昌公司”)负责人谈华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是第三方营销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好卖,产生的操作失误,将向其讨要说法。”
据谈华西介绍,负责房屋销售及合同具体洽谈的营销公司系外聘团队,西昌公司在预售期间曾公示过小区用地信息,明确告知土地使用年限,充分尊重了购房者的知情权,并不存在蓄意隐瞒。
考虑到在合同签字、盖章等方面有监管审核权利,他承认“公司存在操作上的失误”,并愿意公开向广大购房户及社会致歉。为了弥补过失,公司愿意接受因“土地使用年限”所致的任何退房要求。
房产局房产备案时多采用“形式审查”无论采取何种渠道,西昌·曦城小区近千户业主的合法权益已然受损。在商品房买卖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的当下,为什么会出现已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呢?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何在?
对此,鄂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合同备案的目的主要是及时登记房屋销售情况,保证购房人合法权益。而在房地产项目资质审核过程中,主要采取“形式审核”。“只要‘五证齐全’就行,如果拿个伪造的证明,我们也没有技术能力分辨,可能办了。”
在西昌·曦城小区土地证一事上,该负责人认为“应主要由国土部门负责”。
国土局不存在违规用地行为“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西昌公司目前并不存在土地使用违规行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方面表示。
据该局用地科一副科长黄燕介绍,西昌·曦城项目用地均从二级土地市场购入,其中最大面积地块的使用性质系综合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2007年以前,国家是允许综合用地存在的。”她说。
“减寿”的土地证会对居民生活造成哪些影响?超过使用年限后是否影响居住?有无更好的补救措施?
黄燕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土地证使用年限到期后,住宅的所有权依旧受保护,唯一可能受到影响的就是房屋的时值。“没有土地证,可能无法办理银行抵押,但是只要按照规定续交或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能获得新的土地使用凭证。”
至于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数额,黄燕初步估算称:“每平方米约需补交1000余元”。按照该标准,43437.6㎡至少需要补交4343.76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律师开发商涉嫌削减责任补办土地证,每平方米约1000元,力不从心;全款退房,一家老小无处安身。西昌·曦城小区的土地纠纷令广大购房户陷入“两难”。此外,对于不愿退房的住户,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楚天时报记者采访了鄂州市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俊。他指出,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涉及的甲乙双方是基本的责任主体,合同约定条款是具体执行的根本依据。在西昌·曦城小区土地使用权限纠纷一事中,开发商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第三方营销团队是接受了西昌公司的授权,在与购房户接洽过程中,代表的就是西昌公司,且合同签字盖章主体都是西昌公司,这意味着该公司对合同约定条款没有异议。
其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利益双方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合同条款。开发商不能以“事先公示告知”为由,否定合同约定的事项。
再次,西昌公司承诺退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购房户是不公平的。通常情况下,房款涉及金额数十万元,从预售到交付使用过程中的时间成本是很高的;尤其对于已装修购房户,这中间又涉及到房屋附加价值。“综合上述多种因素,开发商的作法可能涉嫌逃避或削减责任。”胡俊说。
面对当前情况,他建议,购房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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