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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P2P监管细则或已成文 P2P平台应摆正自身位置

 时间:2015-07-27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争议问题待解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认为,《指导意见》体现了很多利好,比如鼓励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为机构提供了合理的退出通道;对网络信息安全提出了要求,为加强行业的技术投资提供了确定性;财税和信用基础设施等内容的提及,也都利于后续政策的具体落实。

“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合法主体,投资是有保障,可以有回报的。这将有助于吸引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大型机构进入。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能力、素质、水平都是相当有好处的。”郭大刚称,虽然没有任何具体化的定量的要求,但实质上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

但他也表示,《指导意见》内容比较宏观,在分业监管原则下,具体怎么做还要看细则,而细则出台后怎么执行,也都是有一个过程。

那么,对于P2P平台来讲,他们最为关注却未在《指导意见》中详细体现的问题都有哪些呢?

众信金融COO谭阳认为,首先,《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未明确要求是否必须银行托管。第三方支付托管模式下,支付机构的资金也是由银行提供存管,这样的模式是否还有空间?其次,《指导意见》提到P2P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但“平台的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提供增信?设立银行监管的风险准备金算不算?自己不能增信,能否通过合作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进行增信?”第三,《指导意见》提到了信息披露和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但没有详细说明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合格投资者是否有量化指标?

理财范CEO申磊认为,《指导意见》对是否刚性兑付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如果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就不能要求刚性兑付。但毫无疑问,再阶段性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又迫使平台去做刚性兑付的选择”。

“《指导意见》只是个框架,大量具体问题没有阐述,更多是告知大家这件事纳入政府正常工作了。之前讨论的注册资金是否要有门槛,有没有杠杆倍数,单笔借款上限,满标时间等都要在银监会的具体监管办法里才有。”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

另外,《指导意见》中网络借贷被划分为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前者要求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后者作为信用中介则没有增信等的限制。这种情况下是否会促使一些P2P平台获取小贷牌照,向后一种业务转型?

谭阳认为概率不大,因为“小贷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资金,拿这个牌照对资金端拓展投资人并无意义”。方颂则认为,会带动一部分P2P平台去拿牌照,对于小贷公司的发展也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平台寻求小贷牌照与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增信等要求没有直接关联性。作为撮合经济载体,平台本身不参与到金融运营当中,所以不用拿牌照。但业务则有风控需要,拿到牌照可以更好地开展业务。”银客网总裁林恩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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