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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男子用漫画描绘刑讯全过程 刘仁旺简介及背景资料曝光

 时间:2015-08-09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吕梁中院称,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在刘仁旺不服判决上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此案,仍认定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同的是将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对比前后两次判决书,这次审理并未增加新证据。

刘仁旺再次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改判刘仁旺无罪。

核心物证和口供被法院排除

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此前两次判决中的关键证据,刘仁旺的有罪供述和物证双手擦拭物,最终被排除。

判决书显示:刘仁旺的有罪供述,讯问地点不合法。

根据中阳县公安局的补侦报告、中阳县看守所的情况说明,刘仁旺关于其一人作案的2次有罪供述,和关于其伙同李克忠作案的6次有罪供述均在看守所之外取得。除此之外,刘仁旺还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2009年1月9日刑警队提出,当晚回押,无讯问笔录等书面材料,无体检记录;次日又被刑警队提出,10天后回所。无讯问笔录,体检记录载明“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

吕梁中院认为尽管侦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并出庭作证,证明未对刘仁旺刑讯逼供,刘之伤系拒捕造成,但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

对于物证,吕梁中院则认为,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提取笔录无见证人,且无法补正,尽管公诉机关提供了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因当时天黑无法找到见证人,该解释理由并不充分,按照刑诉法规定予以排除。而刘仁旺双手擦拭物的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明,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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