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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复查延期真相解密 案涉疑点解答首度公开

 时间:2015-09-16 11:03:5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疑点五:“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

案卷显示,案发地为石家庄市新华西路附近,就这一路名,双方都阐述了自己的调查结论,申诉方认为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形成于1994年的现场笔录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段路在当时的名称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新华西路一名只存在于2001年之后,而原办案单位则指明,这是民间的惯常说法,那么,到底案发地的地名是新华西路还是石获南路呢?

李树亭律师表示,经调查了解到:西二环往西至石太铁路铁道桥路段,则称为“石获南路”,且至今仍未变更。而且,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在2005年3月24日,由王书金指认其在石家庄市实施强奸杀人地点的《辨认笔录》,所附现场平面图中,与孔寨村南北土路相接的公路,也是标注“石获公路”,而非“新华西路”或“新华路”。

聂树斌案复查延期真相解密 案涉疑点解答首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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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案单位代表指出,经调查,“石获南路”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1990年迁至现“石获南路”,其工商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

原办案单位代表指出,该案案发现场即位于石家庄市原郊区孔寨村西北石获南路以南玉米地内。经调查,该路段也被当地群众称为新华西路,且该路段两侧部分机关单位对外登记地址为新华西路。

疑点六:聂树斌到底何时被执行死刑?

法律文书显示聂树斌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而卷宗中却出现了一份1995年5月13日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这份出现在执行死刑日期之后的上述状也成了双方关注的重要疑点。申诉方认为,不仅这份上述状,而且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照片,更能反映出问题。

李树亭律师表示,根据执行照片看,他是跪在雪地、穿着羽绒服,执行人员穿着厚的冬装。对此自己感到很震惊,文书写是4月27日被执行。

原办案单位代表发表意见时说,案卷中有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有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上有聂树斌本人手印。石家庄看守所1995年4月27日当天的值班报告也记载,聂树斌当天被执行死刑。死刑执行现场是石家庄市红泽河刑场,当时有条河里有沙地,怎么可能下雪?而且工作人员是春秋装,不是着冬装。至于聂树斌上诉状落款5月13日,很明显这是他的笔误。

原办案单位代表继续表示,关于代理律师提出的聂树斌“上诉状的时间”问题。聂树斌的上诉状落款时间为5月13日,很明显这是被告人的笔误。当时审判人员在二审审理本案时,已经注意到此问题,刚才出示的二审提审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4月20日提审聂树斌时,专门进行了核查。这么一个简单的笔误问题,陈光武律师提出“笔误不是唯一的解释,不排除有其他情况”,李树亭律师提出“如果书写错误,合议庭应当及时纠正,除非没有阅看”,试问,审判人员能修改被告人的上诉状吗?若修改了,又成了“上诉状造假”,不能故弄玄虚误导公众。这个问题十分清楚,就是被告人的笔误问题。

疑点七:王书金是否真凶?

“一案两凶”是人们关注聂树斌案的重要原因,1995年,聂树斌因被认定为该案的真凶被执行死刑,可是10年后的2005年,落网的王书金却坚称自己才是真凶,又一个十年过去了,到底谁是真凶?依然是萦绕在人们心头最大的疑问。申诉方表示王书金多次供述其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行为,并先后带领侦查人员指认其作案现场,现场与聂案为同一块玉米地,且该处只发生过一起强奸杀人案件,应认定聂案出现了新的证据。王书金关于其强奸杀人犯罪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过程以及被害人长相穿着、抛埋衣物地点等,都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李树亭律师表示,王书金供述其作案前那段时间常下雨,还打雷,雷声很大。作案当天天气很热,作案时没有下雨,作案后下了一场雨;第二天天气也很闷热,没下雨;过了一天又下了一场大雨。王书金供述的作案前后的天气情况,也与案发地当时的气象资料吻合。

除了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申诉人罗列了数项证据,证明王书金才是真凶的事实,尤其是王书金供述出了关键的细节和隐蔽性细节,申诉人认为这些细节不是案外人所能熟知。

李树亭律师称,王书金供述出了案发现场被害人遗落的钥匙,并准确供述出了抛埋受害人衣物地点有水井和水池,还先后带领广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河北省公安厅工作组人员进行指认。而且,王书金准确供述了水井和水池的存在与填埋时间。

原办案单位代表专门就谁是真凶的问题对聂树斌和王书金供述的差异性细节进行了八项比较,他们认为聂树斌供述与康某某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辨认被害人物品等相吻合。王书金对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行走路线方向、被害人衣着、被害人身高、杀人手段、尸体衣物、作案场地,特别是尸体颈部花衬衣等关键情节的供述,与康某某被害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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