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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社区主任偷电滇池鱼 被拘4个月罚款2000

 时间:2015-09-23 14:21:5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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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社区主任偷电滇池鱼 被拘4个月罚款2000

  民警与被告在审判结束后共同将鱼苗投放进滇池。 记者廖斌摄

  昨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滇池边公开审理,官渡区一社区主任张某某及朋友李某两名被告人,由于在今年3月30日于回龙村入滇湖口水域利用电捕工具偷捕滇池鱼16.4公斤,分别被拘留4个月,并判处2000元罚款。认识到错误的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了20万尾鱼苗,在审判结束后将鱼苗投放进了滇池。

  案情回顾

  因嘴馋进滇池河道“电鱼”

  3月30日下午4点40分左右,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民警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官渡区回龙村口滇池入湖河道口里电鱼。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当驾车赶到回龙村村口时,民警发现一辆乘坐着两名中年男子的货车正要开上环湖东路离开,便堵停货车,并示意驾驶员熄火,接受检查,随后发现货厢内有一个泡沫筏子、一个绿色网兜,网兜内有十多公斤鱼,此外,还发现了一组电瓶和一个逆变器。民警检查完关好货车门,并带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调查,两人是想捞点鱼回家吃,经称量,共非法捕捞鲤鱼13条14.52公斤、鲫鱼12条1.88公斤,共16.4公斤,价值271元,已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滇池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积极悔过

  购买20万尾鱼苗修复生态

  庭审中,张某某和李某表示,虽然知道封湖禁渔期滇池禁止捕捞,也知道哪些捕鱼方法、工具是禁止在滇池中使用的,但不知道河道也不允许捕鱼,虽然觉得电捕器电压升高后很危险,也很怕这个东西,但是光想着弄点鱼吃吃,没想到就触犯了法律。张某某也当庭承认自己作为社区主任,曾组织宣传过相关规定和法律。“在被拘留的4个月中,司法人员、民警、滇管执法人员多次和我们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也认识到了错误,诚心悔过,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

  公诉人认为,2名偷捕人员所使用的电捕器为大功率船载捕鱼机,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根据《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官渡区回龙村环湖东路桥至滇池入湖口段为滇池一级保护区,属常年禁渔区域。两名被告人明知在滇池捕鱼对捕鱼区域、工具均有相关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仍为了一己私利,竭泽而渔。主观上具有非法捕捞的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国家水产资源管理保护制度,而使用电捕器捕鱼的方法,较一般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方法危害更甚,两名被告人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

  经审理,法院认为,两位被告人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律,在滇池一级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李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悔罪表现好,且能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而且是初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2000元。

  由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水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2名被告人表示自愿出资1.6万元购买20万尾鲢鱼及鳙鱼鱼苗投放滇池作出生态补偿,并在庭审结束后,与家属、旁听的村民一起将鱼苗投放进了滇池。

  竭泽而渔

  毁灭性破坏滇池渔业资源

“也许大家认为捕捞的鱼只有十几公斤,算不了什么,大不了罚点款就行了,但是电捕鱼的危害并非在于捕鱼数量的多少,而在于使用电捕器这种捕鱼的方法对生态环境和人身安全存在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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