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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拼团旅游因病未去退费难 旅游局:合同没问题

 时间:2015-10-28 10:46:57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从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旅游法第65条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旅游者有自由解约的权利,二是旅行社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有退款的义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进一步解释,任何一个行业都有经营风险,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在其制定经营策略和计算经营成本时,就应当预见其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无论从交易惯例还是商家的诚信来讲,旅游者不得已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应该在第一时间穷尽一切的可能性联系合作对象,这里主要是指航空公司和酒店,帮助旅游者减少损失,即使没有能够及时止损,也要拿出证据来证明旅行社的确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赢得旅游者的信任,赢得更大的市场和更长远的利益。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看到了与上述专家观点呼应的规定,如第6条“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再如,第12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必要的费用”:一笔糊涂账?

  在因故不得已取消旅行、需要解除旅游合同时,旅游法第65条无疑是旅游者维权时的“尚方宝剑”。但当他们真的拿起这个武器向旅行社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时,却常常发现,旅行社早就准备好了“必要费用”这个应对“神器”。

  “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苏号朋教授介绍,这里所说“必要的费用”一般被认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已经支出的,另一部分是要不回来的。

  据记者了解,在每一起纠纷中“必要的费用”究竟有多少旅游者根本无从知道,只能被动听旅行社报数额,即使是官司打到法庭上,也鲜有旅行社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的数额。

  王先生曾在北京从事旅游行业二十多年,他告诉记者,“这笔钱涉及各个旅行社操作的行规惯例,还会涉及其利润,这是商业秘密,人家肯定是不会如实告诉别人的,所以旅行社一般都选择调解,双方协商一个退款数额。”

  “必要的费用”真的是一笔算不清的糊涂账?

  记者发现,在涉及解除旅游合同的案例中,旅行社不退或少退款的理由都是“机票已出,航空公司不退票;酒店费已预付不能退款”。但又因拿不出支付费的相关凭证令旅游者充满质疑。

  “机票这一块相对透明,一般来说,机票尤其是国际机票,提前两个月至一个月就要给航空公司交60%以上的押金,提前两周至一周机票款全部交清。航空公司对旅行社团体机票一般出票后是无法退票的。不能按个人出票考虑。这样做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不规范旅行社只订票,客人招揽不够,最后不出票。”王先生说。

  因病不宜乘机是否也不能退票?记者咨询了几家旅行社,工作人员都说没听说有这方面规定。

记者随后咨询了包括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海南航空公司、厦门航空公司在内的国内几家航空公司,无论电话咨询还是在其官网上查询,发现各公司都有生病旅客退票的相关规定,如海南航空公司这样表述,“旅客购票后,因病不能旅行要求退票,散客必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并退座;团体旅客必须在航班规定截载时间前提出并退座。”据了解,截载时间通常是飞机离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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