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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聚会酒后身亡 11名聚会者成被告

 时间:2015-11-04 14:36:16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嘉峪关市著名律师王某参加了一起聚会,醉酒后在回到家门口时意外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此事件涉及多名处级干部、公务人员、商界名流而备受社会关注。其家属将当天饭局的组织者、倡议者、参加者共11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10月28日,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饭局的组织者、倡议者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94195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他饭局的参加者有劝酒行为,其余被告对原告的死亡无过错。鉴于其与被告均系参加聚会者,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各向原告适当补偿3000元。

  A 律师赴宴酒后摔倒身亡

  2015年7月13日,死者王某的妻儿、父母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红等11人,称2014年7月25日18时许,被告张某红邀请王某到嘉峪关市宏大宾馆和其他被告一起就餐。在就餐期间,各被告相继对王某进行了劝酒。21时许,就餐结束后,各被告在明知王某已经过量饮酒、意识不是很清醒、对自己行为不能完全控制的情况下,未尽提醒和注意义务,未将其安全送回家,导致王某回家途中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事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事后,各被告虽为王某生前朋友,但从未有人对其家属进行慰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表示过安慰,部分被告谣称已向家属支付了80万至120万元不等的高额赔偿,对原告心理造成了二次创伤。时届诉讼时效期满,各被告仍然无动于衷,原告为还原真相、以正视听,让存在过错者承担应担之责,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50%即253822.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353822.65元。

  B 参加聚会者全成被告庭审还原死因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经被告刘某华提议,被告张某红分别打电话给被告宁某、杨某、李某、宋某、居某及王某,约定当天下午6时在宏大宾馆聚会。下午6时左右,被告杨某、张某红、刘某华、魏某、余某、刘某、宁某陆续到达酒店。被告张某红给此时未到的被告杨某某、常某及王某分别打电话催促后,王某表示其正在开车从酒泉往回赶,叫大家不要等他。被告宋某、李某、杨某某、常某陆续到达酒店。晚上6时40分,被告张某红主持了聚会的开场。晚上7时25分,王某到达酒店后进入包厢。后各被告及王某均是自行交流并喝酒。20时35分聚会结束。被告张某红与王某一起下楼。20时41分,王某进入位于嘉峪关市东湖国际小区某号楼大厅。20时43分许,王某乘坐电梯到达其家门口摔倒后,被家人送至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2014年7月26日,嘉峪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认定王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2014年7月28日,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出具死亡证明,证实2014年7月25日20时45分,王某在东湖国际其家门口,摔倒在地上,头部正好碰在门西墙的不锈钢地脚线处,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证证实王某系意外死亡。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15mg/100ml。

  C 法庭辩解无责已尽基本义务

在法庭上,被告张某红辩称,第一、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事发当日曾和王某在一起吃饭的事实,但吃饭时其没有喝酒,也未对王某进行劝酒,反而劝其少喝。第二、当日就餐结束后,王某当时的状态正常,并无醉意。王某去世后,其也到原告家中进行了吊唁、慰问。其并未向外谣传已向原告支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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