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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非正常”离世原因多未公开 媒体:守好信息边界

 时间:2015-12-02 11:21:5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今年以来25名官员“非正常”离世,多为男性、50多岁、在最熟悉的地方、原因大多未公开,《中国经济周刊》近日的报道,回应了最近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关切。官员离世原因是公众最想知道的,“大多未公开”恐怕不合适。

官员是公众人物,“非正常”离世,必然带来诸多疑问。在未弄清真实死因前,有关方面慎重起见,先称这些官员为“非正常死亡”是必须的,但是这种说法毕竟只能是暂时描述,不应该成为结论。官员非正常死亡原因很多,既可能是工作压力大、升迁受挫、情感问题,也可能是涉嫌腐败渎职。后续信息不公开,人们无法知晓官员自杀的真正原因,难免做最坏的猜想。及时公布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公众才会有理性的态度。

“非正常”离世官员倘若有问题,查清事实是必须的。如果其身清白,及时公开信息,让其带着清清白白的名声离开人世,也是有关方面应该尽到的职责。因此,对官员“非正常”离世事件,下文必不可少。

与此同时,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披露信息,如何把握报道分寸,却也存在不少亟须规范的问题。比如,在官员“非正常”离世事件中,哪些属于隐私?信息披露是否能任性?

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对于“非正常”离世的官员,不能任性“八卦”。我国有不少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死者某些特定权利的保护。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中,就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在官员“非正常”离世事件中,如果无所顾忌地“曝晒”自杀官员信息,很可能就会触犯法律。

官员也是普通人,“非正常”离世难以避免。虽然现代媒体的特性注定了这些消息会广泛传播,但如何保护自杀者及其家人的隐私,如何维护相关人员的名誉,如何避免模仿式自杀,却大有学问。制造轰动效应、吸引受众眼球,不适合这个场合,实事求是、有限度地披露信息,才是“依法”的正途。

对官员“非正常”离世事件,须守好信息边界,对一般自杀事件案件也是如此。自杀不是“八卦”,而是严肃的公共卫生问题。多项国际研究表明,对自杀报道不科学,有可能诱发更多的人自杀。美国预防自杀基金会、美国心理疾病联盟等几家组织就曾强调,在此类信息披露中,不要使用惊悚轰动显眼的大标题;不要用图片和视频展现自杀地点、自杀方式、悲痛的亲友、纪念会或者葬礼;不公布自杀遗书等。对于自杀事件,科学公开信息、科学报道,官方和媒体应该“补课”,国家应该给予规范,这也是完善法治的课题。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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