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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卖淫秽视频获刑5年 量刑是否过重引争议

 时间:2015-12-03 09:44:57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青年卖淫秽视频获刑5年 量刑是否过重引争议

外地来广州打工的90后青年李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一家皮具厂楼下,搭起了一个网络下载摊位,而下载内容却是淫秽视频。当他以一元一部的价格,帮路人下载淫秽视频至手机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近日,李某被花都区人民法院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无独有偶,今年以来,仅广州地区就有十多个类似的案件在法院宣判。记者调查发现,基本相似的案情,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却有轻有重。对于此类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了探讨。

90后电脑存7000部淫秽视频

李某1990年出生,初中文化,从外地来广州市花都区打工。2013年10月,广州花都区警方进行了一次打黄扫非专项清查行动,在这次行动中,扫掉一批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的小摊点,李某就在其列。

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李某在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皮具厂楼下的电脑摊位前,以1元/部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淫秽视频下载服务。2013年12月13日,李某以上述价格向男子曾某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淫秽视频文件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警方当场起获电脑主机1台、淫秽影片目录6本,以及李某当日的非法收益5元。

检察机关诉称,经鉴定,警方起获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共存储淫秽影片7810部。上述6本目录也均属淫秽影片目录本。检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李某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该案属“情节严重”

花都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对此案进行审理。判决书认为,庭审中,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由于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加上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花都法院综合此案的犯罪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七千元,收缴电脑主机与目录。

判决书列出了减轻处罚的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表述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花都法院认为,当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就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中,李某电脑硬盘共发现了淫秽影片7810部,远远超过了五倍,依法应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来判罚。再者,5元的非法收入只是当天被收缴的金额,不能断定被告从中获利总数,因此该判罚合乎法规。因此,5年的量刑结果,已经是综合全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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