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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严管辐射污染 向不符条件单位发证

 时间:2015-07-2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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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辐射有哪些?它们会造成哪些危害?如何防治?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使得辐射污染这个陌生的词汇走进百姓视野。我省为何要对这个“冷门”领域立法?法律针对的是哪些辐射?昨日,大河报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立法对象:放射性污染与电磁辐射污染

据了解,《条例》所称辐射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人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省环保厅厅长张庆义指出,放射性污染包括核设施、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污染,我省放射性污染主要在核技术利用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利用方面。

电磁辐射污染,是指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在环境中产生的电子能量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现象。

那么,我们日常能接触到的辐射种类有哪些?

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日常接触到的辐射种类非常多,按类别又分为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电离辐射主要由X射线等射线产生,例如医疗卫生行业的CT、X光机,工业企业中的X射线无损探伤等;电磁辐射主要由电磁场产生,例如通信行业的移动通信基站,电力行业的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等。这里强调下,我们国家关于辐射污染的界定标准与国际上通用标准是一致的,只有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才会造成环境污染。

昨天,张庆义在作《条例》说明时介绍:目前,我省有4100多家辐射工作单位,在用放射源7446枚,在用射线装置8284台,居全国第四位。有移动通信基站104350座,广播电视、雷达、导航及工、科、医电磁设备519台,高压输变电线路2805条,变电站1201座。

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记者,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辐射工作单位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具体处罚的标准还不很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给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大河报记者获悉,目前已有江苏、黑龙江、吉林、浙江、山东、陕西等多个省制定了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与居民住房应保持距离

张庆义介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目前没有专门的上位法,但在具体实践中社会公众对电磁辐射的关注度和敏感度很高,群体性信访事件时有发生,《条例》对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申报登记、使用、选址、电磁辐射防护区的划定、移动通信基站的建设规划以及电磁辐射屏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并定期评估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

广播电视发射台、雷达等大型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以及通信、导航、军事等敏感建筑和设施的保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

另外,电磁辐射防护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建筑。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并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活动。应当对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人员资质达不到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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