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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规定让六岁以下儿童独处违法

 时间:2015-08-03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本报南京8月2日电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64条款,分别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

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事件后,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进行立法规范显得尤为迫切。条例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的;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的。

条例草案在“学校保护”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明确禁止了六种行为:对学生嘲讽、辱骂、殴打、罚款;随意查看、公布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与有偿家教或者捐款捐物、购买商品等活动;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艺术等非升学考试科目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

条例草案还对“留守未成年人保护”做出专门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留守未成年子女留守期间的居住、教育、经济抚养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进行安置。

条例草案在“社会保护”条款中,还规定了“媒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电视、网络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上公布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能够识别受害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从业人员进行报道,且不得直接采访受害未成年人。

条例草案规定了两类行为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团组织、妇联、关工委、学校及相关单位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学校或教师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新闻媒体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公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由文广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新闻媒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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