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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立案登记制人案失衡难题:审辅分离值得推广

 时间:2015-08-0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在破解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人案失衡难题上,应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既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寻新办法新举措,又要积极总结推广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既有经验,做到新老办法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其中,“双重分流”与“审辅分离”的整体运用,是特别值得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的。

立案登记制的全面推行带来法院受案数的大幅提高,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5月1日起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一个月内,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而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高院,5月登记立案增幅超过30%,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其中兵团96.12%、河南71.3%、广西43.6%、河北43.2%、新疆41.52%。从案件类型看,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登记立案29924件,同比增长221%,环比增长84.5%;其中天津法院同比增长752.4%,山西法院同比增长480.85%,上海法院同比增长475.86%,浙江法院同比增长296.8%。同时,刑事自诉登记立案3600件,同比增长149%,环比增长138%;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

可见,立案登记制在给当事人立案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法院带来不小的立案增幅与负担。如果这些案件都流向审判业务庭进行审判,必然给审判法官造成巨大的审判压力。何况法官员额制正在逐步推行,一审管辖标准也做了大幅度调整,因而人案失衡现象起码在基层法院将更加严重。存在如此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如果审判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势必给法院、法官以及司法公信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当然也就与司法改革的愿望背道而驰。目前,各地方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各出妙招以应对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这些困境。然而妙招略嫌零散而未加整合,其功效或多或少地受到制约而未能充分发挥整体效应。笔者认为,在破解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人案失衡难题上,应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既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寻新办法新举措,又要积极总结推广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既有经验,做到新老办法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其中,“双重分流”与“审辅分离”的整体运用,是特别值得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的。

“双重分流”的第一重分流是“诉非分流”。所谓“诉非分流”就是将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或依法可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于立案之前将案件交由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人员,包括派驻法院的非诉调解组织或者法院设立的诉前调解室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也即委派调解或诉前调解。据悉许多法院的专职调解员也主持或参与诉前调解,但其性质仍然属于非诉调解。经由非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撤销起诉,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辖区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有的法院还将“诉非分流”运用于上级法院,而将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和上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经立案由二审法院审查合法后出具法院调解书。“诉非分流”的目的在于将能够在诉前化解的案件消化在立案之前,起着减少案件流入诉讼的截流作用,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够缓解法院的人案矛盾。需要注意的是,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后,非诉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或上诉人同意的前提下,才不会与立案登记制的要求相抵触。

“繁简分流”是“双重分流”的第二重分流。这是一种起诉或上诉案件在立案之后,将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案件分流出去由速裁机构予以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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