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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司法实务视角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构

 时间:2015-08-05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就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各地应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建”是前提、“考”是手段、“管”是保障、“用”才是根本。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早已有之,并非新词,然而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背景下却无疑已属热词。首先,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何“趁热打铁”将字面上的制度转化为现实中的行动,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各地“安家落户”正当其时。其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新型智库的现实需要。去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进行治国理政,必须善于集中各方面智慧、凝聚最广泛力量,重视专业化智库建设。广泛听取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并使之制度化就是落实“决策咨询制度”和专业化智库建设的重要体现,无疑能为政府依法决策、提升法治思维提供参谋服务,为政府深化改革、提高治理能力提供动力支持。再次,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助推政府转型的迫切需求。近年来,全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件都在大幅度增长,尤其是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和立案登记制的启动,许多潜在的行政纠纷还会以诉讼的形式“兜底”到法院来解决。就拿长沙中院来说,今年第一季度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已同比增长140%,这一方面说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增长,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在某些领域还存在许多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新常态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推进政府行政方式转型,建构完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迫在眉睫,这也是从源头上治愈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多发的一剂良药。

就过去的实践来看,政府所聘请的法律顾问多半流于形式化、陷入空壳化。于政府而言,很多花钱买摆设或无偿雇帮手,光要其形象不让其真正代言;于律师和学者而言,也乐得挂名以谋取名利,尤其是律师往往以某某政府法律顾问的噱头在外招揽业务。总之,就是各取所需,实现面上的“双赢”。

为何“高大上”的政府法律顾问最终却变成了光“顾”不“问”或形同虚设。一是在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政府方面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尚未完全树立,其对法律顾问尤其是律师的作用认识不够,导致其对法律顾问的定位存在误区,提供给法律顾问发挥作用的空间很有限。顾问方面因为报酬不丰厚甚至是无偿服务,也没有真正带着很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去从事这份工作,而将主要精力放在收费较高的有偿服务方面。二是在选任程序上不规范。以往一些政府聘用顾问律师甚至也没有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程序和专门的选任流程,就直接指定。此种选任程序具有随意性,不利于法律顾问的认真履职与顾问制度的长远发展。三是在意见发表上不独立。一些律师在被聘请进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后,其独立性、专业性意见在领导们“以大局为重”“要讲政治”的指引下,变成了苦钻法律空子、游走违法边缘的意见“屈从者”,而不是依法行政的“代言人”和非法行政的“啄木鸟”。四是在顾问经费上无保障。在现阶段,政府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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