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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干部虚构拍卖公司“借”7千多万 因诈骗罪获刑

 时间:2015-08-12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低价购走私品高价卖? 一干部诈骗千万元被判15年

防城港市一名边防干部以可通过关系将走私物品低价买进高价拍出为由,骗取数千万款项后用于个人花销。8月1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唐某因诈骗1309.16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开始,在防城港市公安边防部门工作的被告人唐某,向张某、李某、董某、傅某等人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买到待拍卖的查扣走私物品,然后提高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到高额的利润。唐某希望张某等人借钱给他,并许诺给予5%、8%、10%、11%不等的高息进行回报。张等5人信以为真,相继借款给唐某。

收到借款后,唐某采取后款还前款、东墙补西墙的方法,陆续多次向张某、李某、董某、傅某、汤某等人骗取借款。

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唐某多次收到张某的款项共1377万元人民币,收到李某的款项共2365.25万元人民币,收到董某的款项共443.9万元人民币,收到傅某的款项共3040万元人民币, 收到汤某的款项3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上,唐某所骗得的借款并没有用于拍卖行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支付利息以及按揭购买房产、汽车等个人开销。

至案发时止,唐某尚欠张某等5名被害人总共1309.16万元无法归还。由于自感没有能力偿还,债主又追得紧,唐某于2014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鉴于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被告人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也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8月11日上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查封在案的房产和扣押在案的轿车,并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出资部分,所得价款按受偿顺位返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未退出的诈骗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记者周隆富 通讯员牙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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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边防干部唐某虚构公司,以高息为饵向朋友借款7000多万元,最终因1300多万元无力偿还,被公诉机关起诉(本报6月25日A2叠7版曾作报道)。8月11日上午,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刑1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谎称可以通过工作关系,低价买到待拍卖的走私物品,提高价格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到高额的利润。为此,他虚构了一家拍卖公司,先后向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傅某某、汤某某等人借款,并许诺给对方每月5%~11%不等的高息回报。2012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唐某共借款7000多万元。

然而,拿到借款后,唐某并未用于拍卖公司的生意,而是用于六合彩赌博、购买别墅、小车等个人开销。由于利息太高,他不断借款来偿还此前的债务,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至案发前,他尚欠张某某等5人1300多万元无力偿还,被迫到警方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外,唐某还向他人借款1900多万元,偿还本息达到2450万元,超出的500多万元,司法机关应该予以追缴,并据此扣减被告人的涉案数额。

对此,法院认为,唐某偿还案外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是他对所掌控财产的自行处分行为,产生的这500多万元利息,法院不予扣减,由被告人自行承担未能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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