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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照醉驾摩托追尾两货车死亡 两货车被判赔36万

 时间:2015-08-1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广州从化人张华(化名)醉酒无牌驾驶摩托车,先后撞上了两辆正在等候红灯的货车,事后两辆货车均离开了现场。该事故造成了张华死亡——经鉴定,两辆货车的反光标识均不合格。近日,广州中院二审判决货车方承担30%的责任,共计赔偿逾36万元给张华的家人。

2013年9月15日4时18分,醉酒且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张华驾驶粤A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以每小时74.2公里的速度沿105国道行驶。当张华驾摩托车经过从化太平镇某红绿灯路口,撞上了由邓某驾驶的、停在路上等候红灯的赣F牌重型厢式货车,张华右侧头部及右胸、腹部与该货车车厢尾部左侧边缘发生了撞击,右侧胸部与货车后护栏左端部发生了撞击。

撞击后,张华及其摩托车倒地向前滑行,继而追尾撞击同样在等待红灯、由肖某驾驶的粤A牌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发生后,两货车均离开现场,交警到场处理已无法查清事实而未作出责任认定,张华也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后来经鉴定,两货车反光标识均不符合技术标准。

事后,张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两货车的驾驶人、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名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15322.56元。

两货车反光标识不合格

在法庭上,轻型货车司机肖某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车辆在4个月前才年审过,反光标识合不合格与此次事故没有关联。事故是因为张华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车辆导致的。而且,事故发生的时候,自己根本不知情。

轻型货车司机的保险公司也认为,张华先追尾重型货车,再撞肖某的轻型货车时,力量已经减少,又有备胎减震,不足以引起司机肖某注意。

重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张华是醉酒无证驾车,追尾邓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应由张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虽然货车的反光标识不合格,但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当中的过错,与事故没有关联性,因此保险公司只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华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应负本起事故70%的责任。

法院认为,邓某和肖某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为反光标识不合格会影响到驾驶员的判断,故该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同时,邓某和肖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当意识到事故的发生而未发现事故的发生,从而未能及时报警,导致张华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应负本起事故30%的责任。

此外,因张华与重型厢式货车发生撞击所导致的损伤系其致命伤,故邓某一方应承担20%的责任,肖某一方应承担10%的责任。

该案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在两个保险公司赔偿后,重型货车一方赔偿原告208849.3元,轻型货车一方赔偿原告159424.65元。(记者方晴 通讯员周超、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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