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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服刑20年后改判无罪 取证或存威胁引诱

 时间:2015-08-2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贵州男子服刑20年后改判无罪 取证或存威胁引诱

被判无罪后,杨明与家人团聚。

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杨明无罪。曾经的“死刑犯”杨明服刑20年“拒不认罪”,从31岁到年过半百。杨明走出监狱后,跪在了84岁的母亲跟前。有专家指出,在推行“疑罪从无”司法理念上,杨明案的依法纠正具有典型的积极意义。与“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杨明案”中尚未有真凶或疑似真凶现身。杨明“喊冤”20年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喊冤

入狱20年来不认罪不减刑

1995年2月,贵州天柱县一位名叫王红的女性被害。天柱县凤城镇人杨明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逮捕、起诉。1996年12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一审认定:杨明于1993年与被害人王红相识后,双方多次发生性行为。在王红前往广东打工期间,杨明又与杨某某恋爱。王红获悉他们同居后便回到天柱县,于1995年1月21日晚找到杨明说清楚,二人发生争吵。杨明见甩不掉王,遂起杀人恶念,将王带到其家住房一楼开的卡拉OK厅。次日凌晨1时许,杨明将王红扼死,并将尸体运至其住处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内隐藏。尸体于1995年2月18日经雨水冲出后被发现。经被害人亲属辨认,死者系王红。经法医鉴定,“王红系被他人扼颈致呼吸障碍而窒息死亡”。

一审判决后,杨明不服,以“没有杀人,要求改判无罪”上诉至贵州省高院。1998年3月,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杨明仍不服,并以“没有杀害被害人”为由进行申诉。1998年8月3日,贵州省高院驳回其申诉,决定维持原判。

此后,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也未申请减刑,且继续申诉。杨明的母亲周德英20年来坚持为儿子“喊冤”。杨明的妹妹杨孟贞说,这些年,他们去过贵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反映。

2014年10月,杨明案出现转机,贵州省检察院对该案启动复查,并于今年4月,以“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贵州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明案再审。6月11日,再审开庭,不公开审理。

8月11日,贵州高院再审判定,杨明故意杀人的事实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被害人王红被害时间、地点及认定系杨明杀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杨明无罪。据杨明代理律师介绍,再审宣判后,法官向杨明作了道歉。

□再审

虽无真凶现身但疑点多多

与“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的是,杨明一案并未有真凶或疑似真凶现身。那么,杨明案有何“疑点”?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杨明”是该案再审焦点。庭审中,杨明及其辩护人、贵州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均发表了指向“杨明无罪”的意见。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粘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例如,现场勘查时,公安人员发现进入杨明家厕所处有两根木棒交叉放在通道上,在木棒与地面接触处有明显移动痕迹,木棒上粘着荷花塘泥土指印。但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案发到发现尸体近一个月,木棒移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可能性,而木棒上的泥土是否是荷花塘泥土,因未经鉴定,不能据此认定是杨明作案时留下的痕迹。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员指出,原判决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某的证言,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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