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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专家司法新论:写好法律文书是法官内在要求

 时间:2015-09-08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创作法律文书是法官对法治时代的职业贡献。让我们认真写好每一份判决书,让法官群体的睿智和哲思在法律文书中熠熠生辉,让我们用优秀的法律文书展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

法官的职业特质究竟怎样体现?法官应该拿出什么样的思想和华章奉献给这个正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时代?我们撰写的每一篇法律文书能不能成为诠释法治进程的最佳解说和记录?如何让法官群体的思想在法律文书中熠熠闪光?怎样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和展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睿智与哲思?发展的时代、转型的社会、阳光的司法、权利思想与问责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公众期盼我们写出什么样的法律文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位法官深思。

笔者认为,法官是运用审判艺术将普遍化、抽象化的法律转变为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富有生命与活力的法律职业。如果可以把法官的技艺称之为一门将理性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程序与技巧的艺术,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主导诉讼的法官是通过审判案件融合理性的法律、条文的法律与生活的法律的艺术家。通过法律文书这一法律职业人创作的艺术作品和载体,法官将已经出现的各种社会利益冲突恢复到有序的状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定分止争,树立法律的信仰与法治的权威。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每一篇法律文书都是阳光司法中法官司法裁判的艺术作品。为提高这些艺术作品的价值,为使法官群体创造的作品都能成为法治时代的艺术珍品,我们在写法律文书时,就不能只限于制作和写作,还应当用心去创作,创作法律文书是法官对法治时代的职业贡献。

如果我们清醒而透彻地认识了法官的职业特性,我们当然会对法官群体应当创作出什么样的作品而有一个更明确的期待与追求。法治时代和阳光司法要求法官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背景和相对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掌握并纯熟运用司法审判技能,要求法官具有自觉地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进行自我知识更新的能力,更要求法官具有透彻理解和分析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进行创造性思维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法官,不仅要有进行法律思维的技能,还应该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之上养成复合型法治思维的独特思维习惯。法官要在法律思维的同时兼顾政治思维、道德思维、文化思维和经济思维,法治时代的法官应当具有复合型法治思维能力,这些都直接从法官群体所撰写的法律文书中体现出来。

法官职业是一个需要持续学习、研究和创新的职业,而法律文书的创作是这个职业永远的试卷。写好法律文书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法律文书创作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法官职业水平的标尺。理解了这些,才能深刻理解和认识法官精心创作优秀法律文书这一艺术珍品的劳动价值。当社会公众苛责当代中国法官群体写不出超越先贤和西洋法官的优秀法律文书时,笔者以为大家都忽略了司法机制对法官个体创造性的压抑和遮蔽。这不是托词而是事实,因为,目前法官科层级管理模式和案件审理的法律文书行政审签管理制度的弊端,在不同层面和层次影响着法官的法律文书创作水平。

我国历朝历代诸如白居易、苏东坡等“法官”先贤们之所以能写出流传千古的妙判,一方面,得益于他们都有历经多年层层科举考试的写作磨炼经历,并有一定从政经验和职业背景,还有集文学家、法学家、政治家素质于一身的综合性职业素养和底蕴;另一方面,他们在审案时没有背后的“院庭长”把关审签制度约束,而且有类似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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