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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院各执一词 河南信阳职务侵占案仍无进展

 时间:2015-09-15 17:36:53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上个月,中国之声报道了河南省信阳市某公安分局因“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销案件”被同级检察院认定违法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案件难以推进的报道。

  近日,信阳市公安局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了回应,但这起涉嫌千万的职务侵占案,依然没有进展。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曾介绍:2014年五一期间,平桥区检察院向洋河公安分局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该案的涉案金额约1000万元。批捕期间,毕海峰的爱人把情况反映到了“有关领导”那里。随后,河南省公安厅先后两次发函要求撤案。2014年7月,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发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夏其文:哪级领导不知道,后来我们前后两次到省厅汇报,他们听了汇报以后,认为我们洋河公安分局案件办错了,要求我们撤销案件。

  据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案字[2014]0004号)记载:“我局办理的2013.10.21平桥区龙井乡毕海峰涉嫌职务侵占案,因上级公安机关命令撤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撤销此件。”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刘继东认为,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无权直接撤案,随后信阳市检察院侦监处责成区检向洋河公安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案侦大队长夏其文表示,按照平桥区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洋河分局已经向上级公安机关——信阳市公安局申报重新立案,但至今没有通过审批。

  对此,信阳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大队暂时负责人耿强说:

  耿强:公安机关办案和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法律认识上,理解上还是存在偏差,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到检察院起诉,有时候还出不了,这都很正常。但我们作为市一级公安机关我们必须要同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的监督。我现在只能解释说我们是依据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下级机关是必须执行的。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侦监科长刘继东表示,区级检察院对市级公安机关没有监督权,相关情况也已向上级检察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汇报。

  刘继东:我们对他的上级机关没有监督权,我们就向我们的上级机关汇报,汇报了现在就是啥情况都没人找我们说了。

  对此,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侦监处处长曾春丽说:

  曾春丽:我们通过审查以后认为,这个案件撤案决定书上写的理由不属于刑诉法明确规定的法定情形,咱们就依照法律规定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去年的10月10日,洋河分局已经接受了咱们的纠正意见,并且按照他们内部的程序,已经把立案申请报到了市局,由市局进行审批立案,也就是说咱们检查机关对于案件的监督,基本上就是告一段落,我们就只能说进一步的跟踪,了解,督促。对于我们来讲,我们是监督到位,但不能越位,我们尽我们所能,依法履职,下一步,这个就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机制。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河南信阳,为何检查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案件仍难落实?法律不是儿戏,如果检察院和公安局真的对法律的认识出现了分歧,案件又该怎么办呢?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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