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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决定 依法打击秸秆焚烧行为

 时间:2015-05-26 10:37:14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2015年2月1日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为贯彻落实《决定》,省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召开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30日发布了《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印发了《鄂州市秸秆露天禁烧暨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并于5月14日召开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暨综合利用工作动员会,对今年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什么要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近几年来,大范围的雾霾天气频繁出现,特别是夏秋季节,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空气污染重,秸秆焚烧成为短时间爆发雾霾的最主要元凶。露天焚烧秸秆不仅污染空气,危害群众健康,浪费资源,也给交通、电力、防火埋下安全隐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产生活环境越来越关注,对良好的生态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公共环境问题。2014年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并与各地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立下治霾军令状。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总体情况并不乐观,特别是到了夏秋两季,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因秸秆焚烧导致空气急剧恶化的情况。为从源头遏制秸秆焚烧导致的环境污染,省人大决定从法律的层面推进这项工作,通过了《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秸秆焚烧产生的危害主要有哪些? 一是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3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其中二氧化硫的浓度比平时高出1倍,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 二是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焚烧秸秆形成的烟雾,导致空气能见度下降,可见范围降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人身安全。 三是引发火灾。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导致“火烧连营”,一旦引发麦田大火,往往很难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尤其是在山林附近,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四是破坏土壤结构,导致农田质量下降。秸秆焚烧也入地三分,地表中的微生物被烧死,腐殖质、有机质被矿化,田间焚烧秸秆破坏了这套生物系统的平衡,改变了土壤的物理性状,加重了土壤板结,破坏了地力,加剧了干旱,农作物的生长因而受到影响。 、我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目标是什么? 自2015年5月l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16年,基本建成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到2020年,基本实现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露天无秸秆焚烧、遥感无火点记录的目标,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 、各地、各相关部门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的职责如何划分? 各区人民政府是辖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工作,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乡镇(含有耕地的街道办事处)是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关键,主要负责同志为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负责本村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防控和管制。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统筹协调全市秸秆露天禁烧巡查执法工作,对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强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农委统筹协调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广秸秆利用技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发改、监察、政府督查室、财政、教育、公安、交通、林业、消防、气象、民政、司法、城管、供电等部门,按照《鄂州市秸秆露天禁烧暨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市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有哪些规定? 一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指小麦、油菜、水稻、玉米、棉花、甘蔗、黄豆、芝麻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是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三是各级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对阻碍秸秆禁烧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禁烧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是发现焚烧秸秆的,可通过电话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电话:12369)。 、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市政府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哪些要求? 一是思想认识必须到位。要求各地、各部门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决定》和省政府《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部署上来。 二是宣传发动必须到位。各地、各相关部门、各新闻单位、各中小学要通过张贴禁烧通告、挂横幅、刷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公开信、签订承诺书、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宣传教育,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入脑、入耳、入心。 三是责任落实必须到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统筹安排辖区秸秆禁烧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履职尽责,齐抓共管,做到“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四是巡查督办必须到位。政府督查室、环保、农业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深入田间地头巡查督办。要严格执法,对违规焚烧秸秆且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乡、镇、村要组建灭火队伍,配齐车辆和灭火器具,重点时段要集中值班,发现火情,及时处置。 五是综合利用必须到位。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六是考核奖惩必须到位。对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焚烧现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先进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达不到秸秆综合利用率要求或发生火点的乡、镇、村,今年有关环境保护、乡村建设资金不予考虑。 、近期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5月1日以来,大多数区、开发区认真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要求,采取召开动员会、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以及广播、电视、宣传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性和禁烧政策。在主要干道沿线及围墙、路口、房屋侧面等醒目处印制、悬挂标语横幅、宣传彩绘327条,印发秸秆禁烧宣传单21000余份。同时,制定实施方案,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层层传导压力。 近期,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联合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共发现秸秆焚烧火点23处,秸秆禁烧形势不容乐观。截至21日,仍有少数地方秸秆禁烧方案未正式印发,未完成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未落实区(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划片包点乡镇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联村组的要求。 、下一步应如何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各区、开发区应认真落实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到位”,尽快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将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加大巡查的密度,全天候开展秸秆禁烧巡查,严防死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规焚烧秸秆且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加强督查和信息通报。各区、开发区每天下午5时前向市秸秆禁烧工作指挥中心报告当天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市秸秆禁烧工作指挥中心当晚将汇总的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充分调动乡、镇、村干部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把宣传工作贯穿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教育,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变成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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