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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有风险现金支付更不行

 时间:2015-09-07 08:44:01编辑:来源:www.xianzhaiwang.cn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条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实际借款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本案中如上所述,吕某某无充分理由证实实际借款的事实。同时,该笔40万元借款的借条双方都没有向法庭出示,吕某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40万元的借条已交付朱某某。涉案的借条并未注明包含所发生的40万元借款,且120万元的借款借条不能必然推断出中间有一笔借款40万元的事实,即不能由果倒推因。综上所述,吕某某主张借款40万元的事实证据不充分,对此借款法庭依法不予认定。分析点评———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以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原则。借条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实际借款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实际处理中,主张现金借款的一方特别是针对较大数额的现金交易,如不能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其不仅要证明其取款的事实,还要证明其已经实际将该款项交付对方的事实,仅有借条是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借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有当事人主张是现金借款,有的是实际发生,对方予以认可,有的对方不认可;有的是出借人一方为回避高息借贷的事实和虚构现金交易的事实,并提供了除银行转账记录以外的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如何对这些事实进行认定,需要我们对证据进行翔实的核查,并结合日常生活交易经验,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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